今天是: 返回首页 |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办公地址:南通市崇川区崇文路2号南通市图书馆及综合服务中心12楼

立案、开庭地址:南通市崇川区崇文路6号凤凰大厦2幢16层南侧

邮箱:ntac@ntac.org.cn
办公电话:0513-59003128、59003129(立案)、59003159
传真号码:0513-59003120
首页 在线咨询
特别提醒:
   一、“ 在线咨询”是南通仲裁委为社会公众及法人在线咨询提供公开答复的个性化服务平台,有问必答。   
   二、本网站一般在24小时内完成对提交问题的审核。答复时间一般为2-5个工作日。
   三、答复依据为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江苏省及南通市相关地方政策。因此,对外地朋友的答复仅供参考。

发表咨询(以下内容均为必填项)
标题:
姓名:
来自:
内容:
验证码:  

 罗梦婷 来自:南通 发表于:2023/7/23 21:47

标题:公司未经同意私自降薪
集团公司于2月份调到南通工作,社会关系已经转到南通。6月份薪资在7月份发放的时候才通知降薪,并已经按照降薪后的工资发放。想知道这种不跟员工商量直接降薪,直接执行是否可以申请劳动仲裁。

南通仲裁委员会回复:
答复时间:2023-7-24 08:50:21
您好!本会不受理劳动争议纠纷,您的问题详询劳动仲裁相关部门解决。

 钱一一 来自:上海 发表于:2023/7/18 10:12

标题:南通仲裁委费用减免条件
个人与公司委托合同

南通仲裁委员会回复:
答复时间:2023-7-19 10:38:39
您好!减缓交纳仲裁费用,具体以立案时答复为准,可与本会立案部门联系,联系电话59003129。

 张* 来自:南通市 发表于:2023/7/12 15:03

标题:关于请1天假陪家人去看病期间遭辞退
你好,本人是南通博之锦信息数据科技有限公司的一名员工,本人从事设计工作,2022年8月中旬左右入职,上个月6月底刚毕业,现又辞退我,该公司所有员工无任何劳动合同,要求持证上岗,证件均为某宝购买,持假证上岗,辞退原因如下:本人因母亲身体不适,于7月8日向公司请假1天,发信息并打电话沟通好情况,监视并一口答应好,得到批准,因工作方面还有一张图要修改,未来得及发给客户确认,本公司监事(李某某)于7月9日晚上7时发信息给设计总监(钱某某),让设计总监转达我【原话:小张,你和他说就用到这个月吧,以后活也不多了,他不是我们公司的做事风格】这难道不是卸磨杀驴吗?难道现在身体都没工作重要了吗?

南通仲裁委员会回复:
答复时间:2023-7-13 09:49:27
您好!本会不受理劳动争议纠纷,您的问题详询劳动仲裁相关部门解决。

 徐甜甜 来自:南通 发表于:2023/7/12 14:17

标题:购房甲方违约不肯解除合同
购房合同上约定的交房期是2022年9月30日,逾期超过90日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现在已经逾期九个多月了,出卖人不肯解除合同

南通仲裁委员会回复:
答复时间:2023-7-12 14:34:00
您好!可与本会立案部门联系,联系电话59003129。

 市民忙不得 来自:南通市 发表于:2023/7/11 13:19

标题:购房意向书定金协商不一致,意向书表明建议找劳动仲裁,购房人如
2019年9月交意向金给开发商,,但是开发商不愿意退购房意向金,目前的争议金额是五千。

南通仲裁委员会回复:
答复时间:2023-7-11 13:41:58
如约定为“劳动仲裁”,属于无效约定,应由法院受理。如约定“南通仲裁委员会仲裁”可向本会申请仲裁。

 南通小透明 来自:南通市 发表于:2023/7/4 16:20

标题:员工泄密公司如何处理?
由于公司业务性质,给员工配备专门手机用于联系客户,禁止对外以及向自己私人手机传输各种客户信息。一员工在使用公司手机时,给自己私人号发信息,并且突然离职没有任何交接,在离职后将公司手机内聊天记录全部删除,我们合理怀疑对方泄露公司机密并删除证据。我们出于让对方到公司当面解释的想法,与他联系希望解释清楚后发放工资,对方不予回应后,我们未及时发放工资遭对方仲裁。这种情况我们是否有相应条例保障我公司的利益呢?

南通仲裁委员会回复:
答复时间:2023-7-6 10:03:29
您好!本会不受理劳动争议纠纷,您的问题详询劳动仲裁相关部门解决。

 卑微打工人 来自:南通市 发表于:2023/7/4 16:05

标题:关于员工泄露公司客户信息并劳动仲裁
员工未提前通知离职,离职后公司发现其泄露公司客户信息(入职前签过保密协议),想让其来公司面谈交接,当事人拒绝,公司就暂压当月工资并扣掉保密工资下月发放,当事人对公司劳动仲裁并否认泄露客户资料,称是其小号,这种情况对我们有什么影响吗?我们提供证据胜诉的机会大吗?

南通仲裁委员会回复:
答复时间:2023-7-6 10:03:21
您好!本会不受理劳动争议纠纷,您的问题详询劳动仲裁相关部门解决。

 十六 来自:南通市崇川区 发表于:2023/6/27 16:31

标题:离职招不到人交接不准走
在试用期合同中没有明确说明离职时要再招一个人交接才可以走,但是我要离职了我也按照合同提前一周申请过了她跟我说要再招一个人来接替我才可以走

南通仲裁委员会回复:
答复时间:2023-6-29 08:45:28
您好!本会不受理劳动争议纠纷,您的问题详询劳动仲裁相关部门解决。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咨询搜索:
Copyright © 版权所有:南通仲裁委员会 苏ICP备09002564号
办公地址:南通市崇川区崇文路2号南通市图书馆及综合服务中心12楼 立案、开庭地址:南通市崇川区崇文路6号凤凰大厦2幢16层南侧
办公电话:0513-59003128、59003129(立案)、59003159 传真号码:0513-590031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