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南通仲裁委员会案件受理费收费办法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仲裁委员会收费办法》 ( 国办发[ 1995 ] 44 号 ) 及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财政厅 ( 苏价费[ 2004 ] 75 号、苏财综[ 2004 ] 24 号 ) 文件的通知,南通仲裁委员会自 2004 年 4 月 1 日起 执行以下仲裁受理费标准:
争议金额 ( 人民币 ) | 收费标准 | 案件受理费 |
1000 元以下部分 | | 70 元 |
1001 元至 50000 元 | 4.5% | 70 元加收 1000 元以上的 4.5% |
50001 元至 100000 元 | 3.5% | 2275 元加收 50000 元以上的 3.5% |
100001 元至 200000 元 | 2.5% | 4025 元加收 100000 元以上的 2.5% |
200001 元至 500000 元 | 1.5% | 6525 元加收 200000 元以上的 1.5% |
500001 元至 1000000 元 | 0.7% | 11025 元加收 500000 元以上的 0.7% |
1000000 元以上 | 0.4% | 14525 元加收 1000000 元以上的 0.4% |
2 、南通仲裁委员会案件处理费收费办法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仲裁委员会收费办法》 ( 国办发[ 1995 ] 44 号 ) 的通知,南通仲裁委员会特制定案件处理费收费办法。标准如下:
争议金额 ( 人民币 ) | 案件处理费 |
50000 元以下 | 按案件受理费的 25% 至 30% 计算,最低不少于 500 元 |
50001 元至 100000 元 | 按案件受理费的 25% 至 30% 计算,最低不少于 700 元 |
100001 元以上 | 按案件受理费的 25% 至 30% 计算 |
*仲裁费用的计算,以本会业务科计算为准,详情请咨询0513-59003129\59003128\5900315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