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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办法
发表时间:2009-03-03

1 、南通仲裁委员会案件受理费收费办法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仲裁委员会收费办法》 ( 国办发[ 1995 ] 44 号 ) 及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财政厅 ( 苏价费[ 2004 ] 75 号、苏财综[ 2004 ] 24 号 ) 文件的通知,南通仲裁委员会自 2004 年 4 月 1 日起 执行以下仲裁受理费标准:

争议金额 ( 人民币 )

收费标准

案件受理费

1000 元以下部分

 

70 元

1001 元至 50000 元

4.5%

70 元加收 1000 元以上的 4.5%

50001 元至 100000 元

3.5%

2275 元加收 50000 元以上的 3.5%

100001 元至 200000 元

2.5%

4025 元加收 100000 元以上的 2.5%

200001 元至 500000 元

1.5%

6525 元加收 200000 元以上的 1.5%

500001 元至 1000000 元

0.7%

11025 元加收 500000 元以上的 0.7%

1000000 元以上

0.4%

14525 元加收 1000000 元以上的 0.4%

2 、南通仲裁委员会案件处理费收费办法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仲裁委员会收费办法》 ( 国办发[ 1995 ] 44 号 ) 的通知,南通仲裁委员会特制定案件处理费收费办法。标准如下:

争议金额 ( 人民币 )

案件处理费

50000 元以下

按案件受理费的 25% 至 30% 计算,最低不少于 500 元

50001 元至 100000 元

按案件受理费的 25% 至 30% 计算,最低不少于 700 元

100001 元以上

按案件受理费的 25% 至 30% 计算

*仲裁费用的计算,以本会业务科计算为准,详情请咨询0513-59003129\59003128\590031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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