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商品房开发商违约解除合同的仲裁
2022年6月20日,申请人王小英、李国群和被申请人大爱城房地产开发南通有限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编号:SPFY2022020517),就启东市启隆镇爱江园174幢103室商品房买卖相关内容协商达成一致意见 。申请人于2022年2月13日支付定金人民币小写50000元(大写:伍万元),2022年2月24日支付首期房款人民币小写372001元(大写:叁拾柒万贰仟零壹元),2022年7月13日支付银行按揭房款人民币小写970000元(大写:玖拾柒万元),合计支付商品房总价款人民币小写1392001元(大写:壹佰叁拾玖万贰仟零壹元)。 按照合同第十一条 交付时间和手续 (一)出卖人应当在2023‐10‐31日前向买受人交付该商品房。至2024年8月5日,出卖人没有向买受人交付该商品房,依据合同第十二条 逾期交付责任 逾期超过90日后,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买受人王小英、李国群决定解除与出卖人大爱城房地产开发南通有限公司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并2024年8月6日通过顺丰速运(运单号:SF1452797749866)书面通知出卖人,确认8月7日12:37分签收,通知出卖人自《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通知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退还买受人已付全部房款(含已付贷款部分),并自买受人付款之日2022年2月13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给付利息;同时,按照全部房价款的1%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至2024年8月22日出卖人没有履行合同约定义务。 根据合同第二十七条 争议解决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通过消费者协会等相关机构调解;或提交南通仲裁委员会仲裁。现向南通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南通仲裁委员会回复:
答复时间:2024/8/20 13:25:35 可由本会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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