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 返回首页 |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办公地址:南通市崇川区崇文路2号南通市图书馆及综合服务中心12楼

立案、开庭地址:南通市崇川区崇文路6号凤凰大厦2幢16层南侧

邮箱:ntac@ntac.org.cn
办公电话:0513-59003128、59003129(立案)、59003159
传真号码:0513-59003120
首页 在线咨询
特别提醒:
   一、“ 在线咨询”是南通仲裁委为社会公众及法人在线咨询提供公开答复的个性化服务平台,有问必答。   
   二、本网站一般在24小时内完成对提交问题的审核。答复时间一般为2-5个工作日。
   三、答复依据为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江苏省及南通市相关地方政策。因此,对外地朋友的答复仅供参考。

发表咨询(以下内容均为必填项)
标题:
姓名:
来自:
内容:
验证码:  

 打工者 来自:南通市 发表于:2010/10/19 09:03

标题:我们该怎样维护自己的权益?
我们在一家公司工作已满一年,原先进厂时老板答应三个月后都给办社保,后经我们多次催促但一直没有落实。我们因为工作原因一直不敢和公司闹得太僵,怕闹僵后公司给我们穿小鞋,因为以前有过类似情况,所以不知道应该怎么维护自己的权益?谢谢

南通仲裁委员会回复:
南通仲裁委员会受理的是平等主体之间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劳动争议不属本会管辖,可以申请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处理。
   感谢您的来询及对南通仲裁委员会的支持。

 shgcy 来自:南通市 发表于:2010/9/25 04:45

标题:咨询
我是5月26日到公司报到的,当时经理说帮我缴五保一金,试用期一个月。月满后不但没有给我订合同而其说我是劳务工,不缴公积金。(我的档案是挂在劳动局,以前保险一直是自己在缴,当时进去的时候,我医保缴了养老没有交,公司说你把养老缴了,然后该公司出的部分贴给你,这个是做到了,可公积金一直拖了不交)劳资科的人说,档案没有转到厂里不可以订合同,是这样的吗?我是否能申请仲裁?

南通仲裁委员会回复:
南通仲裁委员会受理的是平等主体之间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劳动争议不属本会管辖,可以申请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处理。
   感谢您的来询及对南通仲裁委员会的支持。

 周胜新 来自:南通市 发表于:2010/9/7 15:49

标题:什么样的仲裁协议无效?
请问贵委,什么样的仲裁协议是无效的?以便我们在今后签订仲裁协议时注意。谢谢。

南通仲裁委员会回复:
无效的仲裁协议主要有以下五种: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签订的仲裁协议;2、约定的仲裁事项超出了仲裁的范围;3、仲裁协议对仲裁委员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当事人又达不成补充协议的;4、一方采取胁迫手段,迫使对方订立的仲裁协议;5、签订仲裁协议是民事法律行为,必须采取书面形式,当事人口头订立的仲裁协议无效。
  感谢来询。

 朱峰 来自:南通市 发表于:2010/8/31 09:40

标题:可以申请劳动仲裁吗?
我们老板要扣我工资,原因是我提前离职,我们签订了1年合同,但是老板未给我缴纳劳动保险,请问我可以申请劳动仲裁吗?

南通仲裁委员会回复:
南通仲裁委员会受理的是平等主体之间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劳动争议不属本会管辖,可以申请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处理。
   感谢您的来询及对南通仲裁委员会的支持。

 王敏敏 来自:南通市 发表于:2010/8/19 10:07

标题:哪些纠纷可以仲裁?
请问贵委:哪些纠纷可以提起仲裁?哪些纠纷不能提起仲裁呢?

南通仲裁委员会回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条规定,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仲裁。据此,提交仲裁解决的纠纷必须符合下列条件:1.发生纠纷的双方应当属于平等主体的当事人;2.仲裁的事项应当是当事人有权处分的财产权益;3.仲裁的范围限定为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三条、第七十七条规定,下列纠纷不能仲裁:1.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2.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3.劳动争议;4.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农业承包合同纠纷。
   感谢您的来询及对南通仲裁委员会的信任和支持。

 杨小明 来自:南通市 发表于:2010/8/10 20:11

标题:仲裁与劳动争议“仲裁”有何区别?
请问:在贵委受理的仲裁与在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的仲裁有什么区别?

南通仲裁委员会回复:
您的来询已收悉,现回复如下:
    从本质意义上说,《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所规定的仲裁制度与《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规定的劳动争议“仲裁”制度是截然不同的。《仲裁法》所规定的仲裁制度,是我国按照国际通行惯例在民商事领域内统一建立的法律制度;而现行的劳动争议“仲裁”制度则是国家针对劳动争议的特殊性,在该领域设立的处理劳动争议的专门制度,其与有关国际公约所称的仲裁并无任何联系。《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七十七条特别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另行规定,不适用仲裁法。归纳起来,两者主要有以下区别: 
    1.在机构设置方面,仲裁委员会不按行政区划层层设立,可以在直辖市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设立,也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设区的市设立;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是按行政区划分别在县、市和市辖区等设立的处理劳动争议的特别机构,其常设办事机构设于各同级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内。
    2.在受案范围方面,仲裁涵盖民事、经济的绝大多数领域,包括各类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而劳动争议仲裁仅限于劳动争议。
    3.在管辖方式方面,仲裁实行协议管辖,当事人可自主选择诉讼或者仲裁,也可自主选定仲裁委员会;而劳动争议仲裁实行地域管辖和级别管辖,当事人之间发生劳动争议后不得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而必须先申请劳动争议仲裁且当事人之间无需订有仲裁协议。
    4.在裁决效力方面,仲裁实行一裁终局制度,裁决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而劳动争议仲裁裁决是非终局性的,当事人不服还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感谢您的来询及对南通仲裁委员会的信任和支持。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咨询搜索:
Copyright © 版权所有:南通仲裁委员会 苏ICP备09002564号
办公地址:南通市崇川区崇文路2号南通市图书馆及综合服务中心12楼 立案、开庭地址:南通市崇川区崇文路6号凤凰大厦2幢16层南侧
办公电话:0513-59003128、59003129(立案)、59003159 传真号码:0513-590031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