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 返回首页 |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办公地址:南通市崇川区崇文路2号南通市图书馆及综合服务中心12楼

立案、开庭地址:南通市崇川区崇文路6号凤凰大厦2幢16层南侧

邮箱:ntac@ntac.org.cn
办公电话:0513-59003128、59003129(立案)、59003159
传真号码:0513-59003120
首页 仲裁案例 详情
依法不予执行“虚假仲裁”裁决 维护诚实守信的仲裁环境
发表时间:2024-08-16

江苏航盛物流有限公司与江苏航达港口有限公司、江苏宏基造船重工有限公司案外人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案


【基本案情】

2011年,宏基公司与浦发银行宁波分行订立最高额保证合同,约定宏基公司为案外人万鑫公司的债务,在8800万元范围提供连带责任保证。2013年,航盛公司与宏基公司订立转让合同,宏基公司将其包括海域使用权在内的动产、不动产转让给航盛公司,并约定将该合同发生的争议提交某仲裁委员会仲裁。2014年5月至6月间,航盛公司先后通过银行转账向宏基公司汇款3899万余元。2014年6月,浦发银行宁波分行提起诉讼,后签订民事调解书,载明宏基公司为万鑫公司的债务,在8800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2015年4月,浦发银行宁波分行提起诉讼,请求判令撤销宏基公司与航盛公司之间签订的转让合同,人民法院生效判决支持浦发银行宁波分行的上述请求。2017年,航盛公司向某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主张转让合同已经被人民法院判决撤销,请求裁令宏基公司返还转让款。某仲裁委员会作出仲裁裁决,裁令宏基公司返还转让款。浦发银行宁波分行将案涉债权转让给航达公司。航达公司向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不予执行该仲裁裁决,主张宏基公司与航盛公司之间存在虚假仲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查明,宏基公司股东与航盛公司股东之间存在亲属关系,并且调取的银行转账凭证可以证明航盛公司支付给宏基公司的转让款,来源于航盛公司股东的账户,并且宏基公司在较短的时间内又将该款项汇回到航盛公司股东的账户。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航盛公司与宏基公司之间存在虚假仲裁,裁定不予执行该仲裁裁决。航盛公司不服该裁定,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裁判结果】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航达公司对宏基公司享有合法、真实的债权。航盛公司股东与宏基公司股东之间存在亲属关系,航盛公司汇付给宏基公司的款项,来源于航盛公司股东,并且宏基公司在很短时间又汇回到航盛公司股东的账户,当事人对汇付大额款项不能作出合理说明,可以认定航盛公司与宏基公司之间存在虚构法律关系、捏造案件事实的情形。该仲裁裁决裁令航盛公司返还宏基公司转让款,裁决结果错误。航盛公司依据该仲裁裁决可以参与分配人民法院拍卖所得款项,影响航达公司债权的实现,损害航达公司合法权益。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航盛公司的复议申请。


【典型意义】

当事人恶意串通,虚假仲裁,是指通过仲裁程序获取将虚假法律关系合法化的法律文书,实现其非法目的。虚假仲裁不仅损害案外人的合法权益,也严重损害仲裁与司法的公信力,需要充分重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仲裁裁决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首次赋予案外人以当事人虚假仲裁为由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权利。本案中,人民法院发现案件可能存在虚假仲裁的情况下,根据当事人申请调取银行转账凭证等证据,查清资金流向,认定仲裁当事人存在虚构法律关系、捏造案件事实,裁定不予执行涉案仲裁裁决,有效维护案外人合法权益。


【案号】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苏09执异11号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21)苏执复83号



上一条: 正确适用《纽约公约》 承认和执行外国体育仲裁裁决 (2024/8/16)
下一条: 善意履行国际条约义务 友好支持国际仲裁 (2024/8/16)
[打印页面]  [关闭窗口]
Copyright © 版权所有:南通仲裁委员会 苏ICP备09002564号
办公地址:南通市崇川区崇文路2号南通市图书馆及综合服务中心12楼 立案、开庭地址:南通市崇川区崇文路6号凤凰大厦2幢16层南侧
办公电话:0513-59003128、59003129(立案)、59003159 传真号码:0513-590031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