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推进全国富有江海特色的海洋中心城市战略建设,更好服务沿海高质量发展,营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一流营商环境,南通仲裁委员会已于2024年7月设立“临港产业仲裁院”,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及《南通仲裁委员会章程》的规定面向社会公开增聘临港产业专业仲裁员。本次增聘仲裁员任期与第七届仲裁员聘期相同。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增聘范围 凡符合本会仲裁员选聘条件的国(境)内外有意向者均可申请。临港产业包括船舶、海工设备国际(国内)贸易、船舶建造、修理、租用、并购重组、港口物流、港航服务、保险、知识产权保护等相关领域。 二、申请条件 (一)根据本会《章程》及《仲裁员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申请担任本会仲裁员应符合以下条件: 1.热爱仲裁事业,愿意积极推行仲裁法律制度。公道正派,未被司法机关追究过刑事责任,未受过与从事职业相关的行政处分或行业惩戒; 2.身体健康,能够保证一定时间从事仲裁工作,具有良好的庭审驾驭能力、能运用信息化办案系统工作,年龄原则上不超过65周岁(截至2024年12月31日)。多次担任首席或者独任仲裁员,经验丰富,办案效果好或者为仲裁工作所需的特殊专业人才,年龄可适当放宽; 3.境外申请人须系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中国澳门特别行政区或中国台湾地区或外国仲裁机构的仲裁员,或者中国大陆地区仲裁机构在册仲裁员,或者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要求的其他人士; 4.根据本会《仲裁员管理办法》的规定,南通市的申请者需提交经本会认可机构的技能培训合格证书。 (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规定的条件: 1.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从事仲裁工作满八年的; 2.从事律师工作满八年的; 3.曾任审判员满八年的; 4.从事法律研究、教学工作并具有高级职称的; 5.具有法律知识、从事经济贸易等专业工作并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具有同等专业水平的。 (三)符合以下条件的申请人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 1.熟悉海事、海商领域纠纷处理,具有实务经验,在国(境)内外有一定影响力; 2.熟悉国际建设工程、国际金融投资领域纠纷处理,具有实务经验; 3.熟悉知识产权领域纠纷处理,具有实务经验; 4.来自“一带一路”共建国家(尤其是东盟国家)或地区,具有丰富的国际仲裁实务经验; 5.熟悉涉外纠纷处理,具备英语或者其他主要语种的庭审及裁决能力,具有实务经验。 上述第(1)至(4)项,需提供有关证明以及在上述相关领域从事争议解决独立撰写的代表性裁决文书(经脱敏处理)。上述第(5)项,需提供有关语言能力证明以及相关争议解决领域独立撰写的裁决文书(经脱敏处理)或相关著作。 (四)律师需要提供无行政处罚或行业处分的证明材料; (五)其他法律工作者,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须担任企业法务或业务部门负责人以上职务,具有丰富实务经验,在所在行业或领域内具有较高 声望; (六)如属于国家公务员及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工作人员申请,需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经组织批准同意; (七)接受本会《仲裁规则》《仲裁员守则》《仲裁员管理办法》等关于仲裁员行为准则和内部管理的相关制度规定。 三、选聘程序 (一)申请方式 1.凡符合本公告条件的人员至本会网站(附后)“仲裁员”子栏目下载《仲裁员推荐表 2024 新版》,或直接至本会秘书处领取,按要求如实填写并加盖单位公章(或由推荐人签署意见并注明理由)及本人签字的仲裁员申请表邮寄或送交至本会; 2.请于2024年10月5日前完成申报,附相关证明材料(居民身份证或港澳台通行证、护照等身份证明文件;最高学历、学位证书;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执业证书、技术职称证书;法官等级证书、退休(离职)证明;学术证明、获奖荣誉证书等其他证明材料)。申报材料除纸质材料(贴近期2寸无冠正面照片)外,还需提交电子版申请推荐表(附近期2寸无冠正面电子照片,大小不超过4M)一份,发送至本会电子邮箱(附后)。 (二)审核 申请材料经初审对申报条件、个人品德、工作能力等通过后,确定仲裁员拟聘候选人。 (三)聘任 本会按选聘程序确定拟聘仲裁员,经公示后颁发聘书并向社会公布。 四、注意事项 (一)仲裁员名册按照房地产、建设工程、金融、海商海事、经济贸易、知识产权等六大类别设置,申报时请按要求注明所属类别; (二)符合本公告第二条申请条件人员,已在其他仲裁机构担任仲裁员者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 (三)如未能通过本会仲裁员资格审查,提交的资料将不予退还,本会将严格保密并销毁。 五、联系方式 地 址:南通市崇文路2号图书馆大厦1207室; 邮 编:226000; 邮 箱:sqzcy@ntac.org.cn; 本会网址:www.ntac.org.cn 联系电话:0513-59003159、59003118; 联系人:袁笑、盛俊。 南通仲裁委员会秘书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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