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克兰斯芙拉玛特有限公司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案
【基本案情】 2017年3月,乌克兰斯芙拉玛特公司与万晟公司签订买卖合同,约定与合同有关的争议均应提交乌克兰工商会国际商事仲裁庭仲裁解决。合同载明万晟公司地址为中国江苏省张家港市“BAIZIGANG ROAD”。2017年9月,乌克兰斯芙拉玛特公司申请仲裁后,乌克兰工商会国际商事仲裁庭通过快递方式向万晟公司寄送仲裁材料,寄送地址为中国江苏省张家港市“BAIRIGANG ROAD”,该快递由“LISA”签收。之后,仲裁庭又通过快递方式向合同中载明的地址中国江苏省张家港市“BAIZIGANG ROAD”,寄送了开庭通知书、仲裁庭组成通知书等,该快递由沈某签收。沈某当时担任万晟公司总经理。万晟公司未参加开庭,乌克兰工商会国际商事仲裁庭作出仲裁裁决,裁令万晟公司退还预付款。乌克兰斯芙拉玛特公司向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该仲裁裁决。万晟公司抗辩称,仲裁庭没有向其送达仲裁文件,不应承认和执行该仲裁裁决。
【裁判结果】 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中国与乌克兰均为《纽约公约》缔约国,本案应适用《纽约公约》相关规定进行审查。根据乌克兰《国际商事仲裁法》、乌克兰工商会《国际商事仲裁院仲裁规则》规定,仲裁程序的通知可以通过邮寄方式送达。2017年9月仲裁庭通过快递方式,向万晟公司寄送仲裁材料,虽然寄送的地址与合同载明的地址之间存在细微差异,但是城市、大厦及公司名称均正确。因此,快递寄送地址可以认定为万晟公司的地址,并且该快递已经被签收。2017年11月,仲裁庭向合同载明的万晟公司地址寄送了开庭通知书、仲裁庭组成通知书,该快递由万晟公司总经理签收。因此,涉案仲裁裁决不存在未适当通知万晟公司,导致其未能参加仲裁程序的情形,遂裁定承认和执行该外国仲裁裁决。
【典型意义】
本案认定外国仲裁庭送达程序存在轻微瑕疵的,不影响当事人获得仲裁通知,不属于《纽约公约》第五条第一款第(乙)项“未接获适当通知”的情形,裁定承认和执行乌克兰仲裁裁决。本案充分体现了“有利于裁决执行”的司法态度,恪守国际条约义务,平等保护中外当事人合法权益。
【案号】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苏05协外认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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