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宁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与盐城亚鑫置业有限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案
【基本案情】 阜宁县自规局与杨某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之后双方约定由亚鑫公司承继杨某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项下的权利义务。2019年11月4日,亚鑫公司向某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裁令解除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阜宁县自规局返还土地出让金,并支付违约金。该仲裁委员会于2020年6月18日作出仲裁裁决,裁令解除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阜宁县自规局返还土地出让金,但驳回了亚鑫公司要求支付违约金的请求。之后,亚鑫公司再次向该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裁令阜宁县自规局赔偿损失。该仲裁委员会于2021年1月19日作出仲裁裁决,裁令阜宁县自规局支付亚鑫公司土地出让金相关利息。阜宁县自规局主张该仲裁裁决构成重复仲裁,违反法定程序,向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该裁决。
【裁判结果】
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亚鑫公司前案申请仲裁时,要求阜宁县自规局支付违约金,后案申请仲裁时要求阜宁县自规局赔偿损失,实质上是否定前案仲裁裁决结果。该仲裁委员会在驳回亚鑫公司要求支付违约金的请求后,又作出仲裁裁决支持亚鑫公司要求赔偿损失的请求,构成重复仲裁,违反仲裁“一裁终局”原则,违反法定程序。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撤销该仲裁裁决。
【典型意义】
“一裁终局”是《仲裁法》规定的仲裁基本原则。重复仲裁违反仲裁“一裁终局”原则,不利于维护当事人权利义务稳定。本案的处理进一步厘清“重复仲裁”的审理思路,维护了仲裁裁决的终局性。
【案号】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苏09民特2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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