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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通知仲裁机构重新仲裁 维护仲裁程序价值
发表时间:2024-08-16

南京博佳机电有限公司与周某、卢某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案


【基本案情】

2022年7月25日,某仲裁委员会作出仲裁裁决,博佳公司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主张对方当事人周某、卢某隐瞒了2017年9月之前的银行转账记录,导致仲裁庭没有查明两人向金融机构借款,套取资金转贷的事实,足以影响公正裁决。


【裁判结果】

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在仲裁司法审查过程中,调取了周某等人的银行转账凭证,发现周某存在套取银行资金,进行转贷的事实,周某隐瞒的证据足以影响公正裁决。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可以由仲裁庭重新仲裁,遂裁定中止撤销程序,并通知某仲裁委员会重新仲裁。之后,该仲裁委员会通知当事人重新仲裁,并将开庭通知书面告知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撤销程序。各方当事人在重新仲裁过程中达成仲裁调解协议。


【典型意义】

人民法院查明仲裁当事人存在隐瞒证据的情形的,没有直接裁定撤销仲裁裁决,而是及时通知仲裁机构重新仲裁,既体现了司法对仲裁的监督,也体现司法对仲裁的支持,有效维护仲裁的程序价值,推动一次性解决纠纷,避免当事人讼累。


【案号】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苏01民特21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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