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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销未依仲裁规则送达的仲裁裁决 维护仲裁当事人程序权利
发表时间:2024-08-15

徐州天辉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徐州匠铸建设有限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案


【基本案情】

匠铸公司向某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天辉公司支付工程款,并赔偿逾期付款损失。匠铸公司的申请书载明天辉公司的地址为徐州市铜山区经济开发区某地,即涉案工程所在地,天辉公司登记的住所地为徐州市泰山路某地,二者并不一致。该仲裁委员会受理案件后,按照匠铸公司申请书载明的地址,向天辉公司送达申请书、组庭通知书、开庭通知等仲裁文件。仲裁庭以天辉公司经合法传唤未到庭为由,缺席审理并裁决,该仲裁委员会仍按照匠铸公司申请书载明的地址,向天辉公司送达仲裁裁决书。天辉公司向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该仲裁裁决,主张该仲裁委员会未按其仲裁规则规定向天辉公司送达仲裁文件,构成违反法定程序。


【裁判结果】

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未以适当方式通知当事人参加庭审的情形,属于违反法定程序。根据该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规定,向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发送的仲裁文书、通知、材料等,如经当面递交受送达人或者邮寄至受送达人的营业地点、经常居住地或通讯地址,即视为已经送达。本案中,该仲裁委员会根据匠铸公司提供的地址,向天辉公司送达仲裁文件。该地址仅是涉案工程所在地,没有证据证明该地址系天辉公司的营业地点、经常居住地或通讯地址。该仲裁委员会的送达不符合《仲裁规则》规定,导致天辉公司没有参加仲裁,可能影响案件公正裁决,遂裁定撤销涉案仲裁裁决。


【典型意义】

当事人获得适当仲裁通知是其充分行使程序权利的前提。仲裁机构应当依照《仲裁法》、仲裁规则规定送达仲裁文书,确保当事人获得适当仲裁通知。仲裁机构不能仅以一方当事人提供的地址,向其他当事人进行送达,应当根据仲裁规则规定,通过合理方式查询当事人的送达地址。本案维护了当事人的仲裁程序权利,对于认定仲裁送达方式是否违反法定程序,具有参考意义,对于促进仲裁机构规范送达亦有启示。


【案号】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苏03民特51号之二


上一条: 正确审查仲裁员回避事由 维护仲裁庭独立公正 (2024/8/12)
下一条: 准确认定“最后一个为人所知的地址” 明确仲裁送达审查标准 (2024/8/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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