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期以来,我国建筑市场不规范的问题比较突出,承包人非法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等现象普遍存在,大量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属于无效合同。如何处理这些无效合同的损失问题,理论界与实务界一直争议较大。 为了厘清建设工程合同无效损失赔偿的认定问题,提升全体办案秘书的业务能力,本会秘书处于2022年4月24日组织专题培训,王峥秘书长带领大家学习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法释〔2018〕20号)第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20〕25号)第六条以及最高院民一庭法官会议关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的8个最新意见中的相关内容。培训中,王秘书长结合本会办案实践,着眼多个经典案例,对其中出现的无效合同损失赔偿的举证责任、损失大小的确定以及发包人或者承包人所主张损失赔偿的范围等难点问题剥丝抽茧,实践与理论的融合,鞭辟入里的讲解使大家获益匪浅。 法与时转则治,治与世宜则有功。最高人民法院继前期颁布关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一)、(二)之后,又于2020年12月29日新出台了与新施行的《民法典》配套适用的《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体现了与时俱进。仲裁机构必须敏锐捕捉社会生活的深刻变迁,法律的编纂、修改和新立等变化,在每一桩仲裁案件中回应人民群众追求公平和美好的法治需求,不断提高办案质量、效率和公信力,才能推动遇事找法、解决问题靠法在全社会蔚然成风,才能与司法机关一同护航法治中国行稳致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