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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在空白合同上签字盖章行为的认定
发表时间:2022-02-14

甲公司(申请人)与乙公司(被申请人)2017年12月12日签订了《委托销售合同》合同签订后,被申请人依约开展销售活动。2018年2月,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提出解除合同。2018年3月底,被申请人不再履行案涉《委托销售合同》项下事宜,双方遂发生争议,申请人遂根据《委托销售合同》中的仲裁条款于2018年4月24日向本会提交仲裁申请书,请求裁决:被申请人返还申请人预付的奖金及违约金,被申请人承担本案全部仲裁费用。本会审结该起委托合同纠纷案件,裁决支持了申请人的部分仲裁请求。

2017年12月12日,申请人(甲公司)与被申请人(乙公司)签订《委托销售合同》,约定合同主要内容为:

(一)甲方委托被申请人从事酒水销售活动。

(二)本合同履行期限自2017年12月12日起至年月日止

(合同终止期限未作约定)。

(三)乙方以甲方的名义从事销售,产生的权利及义务由甲方承担,乙方按销售业绩及约定获取报酬。

(四)甲方的权利义务:1、根据甲方财务显示的客户付款记录等原始资料统计乙方的销售业绩,经乙方确认后按本合同约定支付乙方报酬;2、有权对乙方的销售活动进行监督、管理、检查。

(五)乙方的权利义务:1、乙方按照合同约定的消费价格开展销售工作;2、乙方应如实向消费者介绍酒水的相关情况,不做虚假宣传;3、乙方不得私自收取销售款;4、乙方承诺在合同期内以及合同终止后两年内,绝不向第三人泄露其在销售中获知的甲方客户等商业秘密;5、乙方在履行本合同期间,不得同时在与甲方具有竞争关系的同行单位就业或者受托为该类同行业单位从事销售活动;6、乙方保证销售过程中的行为合法合规,不得超出本合同的受托范围擅自处理甲方事务,不得损害甲方利益。否则,乙方自行承担一切后果。

(六)乙方承诺在本合同期内完成业绩指标600000元,如期完成该业绩的,甲方另行支付乙方奖金24000元,本合同签订后甲方预付奖金24000元,余款在业绩完成时支付。如在合同期内不能完成该指标,则经甲方同意后,合同期可顺延至业绩指标完成时止。如乙方提前终止本合同的,须全额返还甲方预付的全部奖金。

(七)合同解除、终止:1、双方协议终止本合同;2、任何一方需单方终止本合同的,必须提前30天书面通知对方;3、发生不可抗力事件导致合同义务不能履行的;4、其他情况。

(八)违约责任:1、甲方无故不按合同约定支付给乙方业绩报酬的,应按银行逾期罚息的标准向乙方支付违约金;2、乙方违反约定的乙方权利义务第1、2、3项时,应向甲方支付其承诺业绩指标10%的违约金;乙方违反约定的乙方权利义务第4、5、6项规定的,应向甲方支付承诺业绩标准10%的违约金,因此给甲方或第三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3、乙方依据合同解除、终止条款第2项提前终止合同的,应向甲方支付承诺业绩指标10%的违约金。

(九)合同履行过程中产生争议时向本会提请仲裁。

申请人述称:2017年12月12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了《委托销售合同》,被申请人受托从事酒水销售活动。依据合同约定:申请人根据被申请人的销售业绩给予20%的提成报酬,按月结算;被申请人承诺完成业绩指标600000元,申请人另行支付奖金24000元。被申请人在未完成上述《委托销售合同》项下受托任务的情形下,2018年3月底单方违约不再继续履行合同,并且在与申请人具有竞争关系的同行单位从事销售工作。依据《委托销售合同》的约定,被申请人应向申请人支付违约金。为此,申请人特提请仲裁,请求依法裁如所请。

被申请人辩称:案涉合同不生效,申请人违约在先。申请人没有向被申请人预付24000元,申请人也没有提供相应的付款凭证。合同中手写部分是事后添加的,被申请人法定代表人签名盖章时没有看到也没有盖章确认过。转账记录是被申请人获取的报酬。

 

仲裁庭经审理认为:

(一)关于案涉合同的性质及效力

仲裁庭注意到,案涉《委托销售合同》约定,由被申请人在受申请人委托从事酒水销售活动,申请人按照销售业绩及双方约定给付被申请人报酬。该合同符合委托合同的法律特征,合同的内容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签订主体适格,内容并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认定为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均应按约全面、适当履行。

至于被申请人提出合同签订时,奖惩金额等内容并未填写,手写的金额均系事后添加的抗辩。仲裁庭认为,案涉合同系被申请人的法定代表人签名并加盖公章,其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理应知晓其在空白合同中签名盖章的法律风险及后果,应视为其对自身民事权利的处分。被申请人据此抗辩合同不生效,理由不能成立,仲裁庭不予采信。

(二)关于申请人的仲裁请求

1、关于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返还申请人预付的奖金24000元的仲裁请求

庭审中,申请人主张,其在签订案涉《委托销售合同》时以现金方式向被申请人支付了奖金24000元,现基于合同终止履行,被申请人应将该奖金返还申请人。被申请人辩称,申请人未按合同约定将24000元支付给被申请人,被申请人未收到过预付的奖金。

仲裁庭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七条的规定,合同解除后,当事人可以根据合同的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要求恢复原状。本案申请人有权向被申请人主张款项的返还,但在被申请人辩称未收到预付奖金24000元的情形下,申请人对自己提出的仲裁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交证据加以证明。庭审中,申请人未能提交证据证明其向被申请人实际支付了该款项,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故仲裁庭对申请人的该项仲裁请求碍难支持。

    2、关于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支付违约金120000元的仲裁请求

申请人主张,被申请人违反合同约定的竞业禁止义务应承担违约金60000元,提前终止案涉委托经营合同亦应承担违约金60000元,两项合计120000元。

关于被申请人是否违反竞业禁止义务的问题。仲裁庭注意到,案涉《委托销售合同》第七条及第十条约定,被申请人在履行合同期间,不得同时接受与申请人具有竞争关系的同行委托,从事销售活动,违反该项约定的被申请人应向申请人支付业绩指标10%的违约金。庭审中,申请人未能提供证据证明被申请人在合同履行期间接受与申请人具有竞争关系的同行委托,从事销售活动,其提供的相关证据显示的时间为2018年4月,系案涉《委托销售合同》解除之后,故申请人主张被申请人违反合同约定的竞业禁止义务没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仲裁庭不予支持。

关于被申请人提前终止合同是否应承担违约金60000元的问题。仲裁庭注意到,案涉《委托销售合同》第九条及第十条约定,被申请人需单方终止合同的,必须提前30天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应向申请人支付业绩指标10%的违约金即60000元。由于前述仲裁庭意见已认定,案涉《委托销售合同》于2018年2月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口头提出解除合同时即解除,被申请人应按照合同的约定向申请人支付违约金。至于应承担违约金的金额,虽然被申请人在庭审中提出申请人主张的违约金过高但又未提交违约金过高的初步证据,而申请人亦未能提交被申请人的违约行为致使其产生损失的证据,考虑到我国法律规定的违约金具有补偿为主兼具惩罚的特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九条的规定,综合案涉争议中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申请人的预期利益以及被申请人正常履约所能获得的报酬、业绩奖与业绩指标的比例等诸多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予以衡量,酌定由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违约金25000元为宜。

 

仲裁提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二条规定了合同需具备的主要条款。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一至六十三条的规定,即使合同中缺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也不必然导致合同不成立,而是可以根据以上条文依法加以补充完善。因此,判断合同是否成立,主要判断合同所缺失的内容是否为合同成立需具备的主要条款中的基本要素,即当事人、确定合同类型的意思表示及标的。如果以上三项基本要素缺失,则合同不成立。

实践中出于交易方便的考虑,部分当事人在格式化合同中留空后签字盖章,便直接交给他人,该行为其实隐藏着巨大的法律风险。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裁判观点,义务人在格式化合同留空后签字盖章,当事人作为独立的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预见自己在格式化合同留空后签字盖章所带来的法律后果,但其仍在合同上签字盖章的,应视为其对合同对方在合同空白处进行任意添加相关内容的授权。本案中,被申请人的法定代表人在格式化合同留空后签字并加盖公章,理应知晓其在空白合同上签字盖章的法律风险及后果,应视为其对自身民事权利的处分。被申请人据此抗辩合同不生效,理由不能成立,仲裁庭不予采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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