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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行使期限的问题研究
发表时间:2022-02-14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于2011年11月1日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签订后申请人按约定组织了施工,后双方当事人因工程款支付问题产生争议,申请人遂根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的仲裁条款于2018年9月18日向本会提交仲裁申请书,请求裁决:被申请人立即支付工程款及利息;确认申请人就被申请人欠付上述工程款及利息范围内对案涉工程折价或拍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本会审结该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裁决支持了申请人的部分仲裁请求。

申请人(承包方)与被申请人(发包方)签订案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主要内容如下:

(一)工程名称

某城一期二标段。二标段建筑面积约37373.49平方米,其中:7#楼建筑面积约15918.47平方米;9#楼建筑面积约10319.02平方米;二号地库约11136平方米。

(二)合同承包范围

完成施工图纸范围内的土建工程、电气与给排水,网络与电视、电话室内预埋管、智能化系统预埋管,配合完成门窗工程、电梯、智能化、通风系统、消防与报警系统、栏杆、石材挂贴等甲方指定分包工程。

(三)合同价款

合同暂定金额为52322886元。

(四)工程款(进度款)支付

1.双方约定的工程款(进度款)支付的方式和时间:

7#(18层),施工至±0时付合同价的15% (扣工期、质量保证金);施工至五层时付合同价的10% (扣工期、质量保证金);施工至十层时付合同价的5%(扣工期、质量保证金);施工至十五层时付合同价的5%;施工至屋面层时付合同价的5%;工程主体验收合格付合同价的10%;门窗安装完成,内外粉刷结束后付合同价的10%;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按规定应交的竣工资料全部交给发包人后付合同价的10%。

9#(14层),施工至±0时付合同价的15% (扣工期、质量保证金);施工至五层时付合同价的10% (扣工期、质量保证金);施工至十层时付合同价的10%(扣工期、质量保证金);施工至屋面层时付合同价的5%;工程主体验收合格付合同价的10%;门窗安装完成,内外粉刷结束后付合同价的10%;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按规定应交的竣工资料全部交给发包人后付合同价的10%。

地下室,地下室基础底板完成付合同价的20%(扣工期质量保证金);顶板钢筋绑扎完成付合同价的20%;主体结构验收合格后付合同价的20%;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按规定应交的竣工资料全部交给发包人后付合同价的10%。

2.每次支付前,承包人应出具相应支付金额的票据。

3.本合同约定的付款基数即合同价为各单体审核后的预算价扣减甲供材料款。

4.按规定应交的竣工资料档案馆全部接受后,凭资料接受回执及完整的结算资料方可办理工程结算审计,工程结算经审计后一年内付至合同价的95%,留5%作为保修金,保修期满后30日内付清。

(五)付款凭证

1.付款申请报告;2.有监理、甲方代表及相关人员签署的质量、进度证明、验收合格证明、付款申请计算表;3.合法税务发票;4.承诺函;5.竣工结算款需提供竣工造价确认书;6.尾款须提供物业管理质保证明。

(六)工期

开工日期:2011年11月1日(具体以发包人小开工报告为准);

竣工日期:7#,2012年11月5日(370日历天);9#,2012年9月6日(330日历天);二号地库,2011年2月8日(110日历天)。

节点工期要求如下:7#、9#住宅在实际开工日期至70天具备预售条件;一号地库、地下室(含人防)主体封顶时间从破土开始至封顶65天,提前奖励5000元/天,滞后罚款5000元/天。各幢主体结构封顶工期按总工期的50%计算。

(七)双方在履行合同时如发生争议,可以向本会申请仲裁。

申请人述称:2011年11月1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一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价款暂定为52322886元。工程结算经审计后一年内付至合同价的95%,留5%作为保修金。2013年4月25日、4月26日,案涉工程通过竣工验收。2016年5月21日,案涉工程通过审计最终确定合同价款为64869669元。2018年2月2日,双方进行工程、财务对账,确认被申请人未付工程款为3243483.45元,之后被申请人仅支付2200000元,余款至今未付。申请人遂向本会申请仲裁,请求裁如所请。

被申请人辩称:被申请人认为申请人所主张的工程款支付条件不成就,合同第四节第四条以及尾款结算第六款明确规定了付款条件,就目前为止,申请人没有履行上述付款程序,所以被申请人认为申请人的仲裁请求不能成立,请求仲裁庭予以驳回。

仲裁庭经审理认为:

(一)关于案涉合同的效力

仲裁庭认为,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的《建设工施工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其主体适格,合同内容并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认定为合法有效,当事人均应按约全面、适当履行。

(二)关于申请人的仲裁请求

1.关于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支付工程款1043483.45元及相应利息的仲裁请求

案涉工程于2013年4月25日及4月26日经验收合格,2016年5月21日经过审计结算,至申请人提请仲裁时被申请人的付款期限已经届满,故仲裁庭对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支付工程款(含保修金)1043483.45元的仲裁请求应予支持。被申请人未按约支付上述工程款项,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的规定,本案中的双方当事人仅在案涉合同中约定未按时支付工程结算价款应承担违约责任,但未约定违约金的数额或者损失赔偿的计算方法,故被申请人应自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限届满的次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支付利息。故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分别根据合同价的95%及5%保修金的约定应付之日以实际欠付的工程款项为基数分段计算相应利息,符合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仲裁庭予以支持。

2.关于申请人请求确认就被申请人欠付上述工程款及利息范围内对案涉工程折价或拍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的仲裁请求

仲裁庭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及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建设工程质量合格,与发包人订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承包人,有权自发包人应当给付建设工程价款之日起六个月内就其承建工程范围内的工程价款本金主张优先受偿。本案中,申请人为案涉建设工程的承包人,案涉工程于2013年4月25日和4月26日验收合格,案涉工程2016年5月21日审计结束,根据案涉合同的约定,被申请人最后一期应付款项的届满日为2017年5月21日,而申请人提起仲裁之日为2018年9月18日,已超过建设工程款项优先受偿权的法定保护期限,故仲裁庭对于申请人的该项请求不予支持。

仲裁提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七条规定与发包人订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承包人,根据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规定请求其承建工程的价款就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依据本条司法解释,依法享有价款优先受偿权的人必须与发包人存在直接的施工合同关系,建设工程的勘察人、设计人、分包人、实际施工人、监理人以及与发包人无关合同关系的装饰装修工程的施工人均不应享有此项权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九条规定建设工程质量合格,承包人请求其承建工程的价款就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中申请人确是与发包人订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承包人,且案涉工程于2013年4月25日及4月26日经验收合格,故申请人有权就其承建工程范围内的工程价款本金主张优先受偿。

《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确定建设工程承包人对工程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但并没有规定这一优先权从何时行使及行使的期限,使得优先受偿权的行使因缺少明确详细的法律规定而在司法实践中面临一定的障碍;后最高人民法院在《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批复》第四条中确定了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的行使期限及起算时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二条规定承包人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期限为六个月,自发包人应当给付建设工程价款之日起算。该规定延续了《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批复》第四条规定的精神,优先受偿的期限规定为六个月,该期限既保障了案涉承包人利益,又保障了涉及抵押权等第三人利益,同时也提醒承包人在工程竣工后发包人不履行偿还义务时需要及时行使优先受偿权


上一条: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挂靠行为的认定 (2022-2-14)
下一条: 当事人在空白合同上签字盖章行为的认定 (2022-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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