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4月7日,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公正、快捷地解决经济合同纠纷,确保经济活动健康、有序地进行,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需要明确的几个问题的通知》(国办法〔1996〕22号)、《关于修改合同示范文本有关条款的通知》(建法〔2000〕252号)、《关于在全国建设行业进一步推行仲裁法律制度的意见》(建法〔2001〕91号)及《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在全市进一步推行仲裁法律制度的通知》(通政办发〔2010〕34号)文件的精神,本会与南通市建设局就运用仲裁方式解决建设系统的经济纠纷有关问题联合制发了《关于重视并自觉运用仲裁方式解决经济纠纷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