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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海晚报讯:仲裁,解决纠纷的便捷通道
发表时间:2010-03-31
江海晚报讯(记者叶国通讯员顾静)
 
 
  随着我国经济和社会各项事业的快速发展,各种矛盾和纠纷不断增多,在市民法制观念普遍增强的今天,仲裁成为诉讼之外解决民事争议的有效途径。据南通仲裁委员会提供数据显示,去年他们共受理了仲裁案件299起,受案类型涉及买卖合同、借款合同、承揽合同、建设工程合同、企业承包经营合同、技术服务合同等各个方面的争议和纠纷,为市民便捷解决纠纷提供了又一通道。
 
迟迟拿不到剩余货款,公司无奈选择仲裁
  A公司与B公司于2008年7月5日签订《工业品买卖合同》,由A公司出卖配电箱给B公司,B公司支付66万元货款。然而,A公司将配电箱交付给B公司后,B公司仅仅支付了16万元后就迟迟不交付剩余货款。A公司无奈来到仲裁委,递交了仲裁申请书。
   在双方共同选定仲裁员后,今年2月10日,南通仲裁委组成仲裁庭,审理了这起纠纷。开庭之前,仲裁员主持双方进行了调解:B公司因手头流动资金不足,所以暂时不能付款,A公司获悉后表示谅解,并愿意与B公司继续合作,共同发展。这样,经过努力,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由B公司于2010年5月31日前一次性付给A公司50万元货款,B公司如逾期给付,则一次性赔偿A公司利息损失人民币3万元。
    一起原本可能牵涉很多精力的合同纠纷案,在仲裁庭调解下双方握手言和。业内人士介绍,与申请诉讼相比,仲裁具有不公开受理、一裁终局等特点,因而受到一些企业推崇。有些企业不想因经济纠纷而闹得满城风雨,便在签订协议时明确提出,发生纠纷后提交仲裁解决。
 
拖延物业费互有说法,提请仲裁顺利调解
  某物业公司和陆女士于2005年5月20日签订了《物业管理服务协议》,约定物业公司为业主提供合同约定的物业服务,陆女士按每月2元/平方米支付物业费。但是陆女士仅交纳了2008年1月1日前的物业管理服务费,此后未再向物业公司缴纳物业服务管理费。因《协议》中有明确的仲裁条款,所以物业公司来到仲裁委员会,要求仲裁委解决纠纷。
    仲裁庭了解到,陆女士拖延不交物业服务费的理由是物业公司物业服务有些方面不到位,并且物业公司没有一个很规范的系统,导致陆女士去物业公司很多趟,都没有人来解决问题,所以只有拖延物业服务费来保护自己的权利了。双方争议的焦点明确后,仲裁庭根据争议焦点和双方做了背对背的调解工作。最后,物业公司同意以后在服务上加大力度,陆女士也很爽快的给付了物业费。
    给争议双方创造一个和谐氛围,再由一批素质过硬、法律知识精通的仲裁员充当和解员,仲裁在解决争议中,受到了越来越多市民的“青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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