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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会与市工商联联合制发《关于重视并自觉运用仲裁方式解决非公有制企业民商事纠纷的意见》
发表时间:2010-01-20
    2010年1月18日,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公正、快捷地解决经济合同纠纷,确保经济活动健康、有序地进行,根据《关于依法做好非公有制企业民商事纠纷仲裁工作的意见》(国法〔2005〕3号)、《关于在非公有制企业中推行仲裁法律制度的通知》(全联厅(法)通〔2007〕22号)、《关于进一步做好非公有制企业民商事纠纷仲裁工作的意见》(国法秘协函〔2008〕185号)、《江苏省政府法制办江苏省工商联关于进一步做好非公有制企业民商事纠纷仲裁工作的意见》(苏府发〔2008〕33号)及2009年江苏省非公有企业民商事纠纷仲裁工作会议的精神,本会与南通市工商业联合会就运用仲裁方式解决非公有制企业民商事纠纷有关问题联合制发了《关于重视并自觉运用仲裁方式解决非公有制企业民商事纠纷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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