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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裁判观点:合同解除损失赔偿请求权与违约金请求权可一并主张与不可一并主张的情形
发表时间:2026-01-20

来源:民事法律参考


(2022)最高法知民终9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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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旨

违约损失赔偿是指违约方因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义务给对方造成损失,根据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应承担的损失赔偿责任。违约金是指合同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预先约定的,当一方违约时应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量的金钱。违约金兼具补偿性和惩罚性,以补偿性为主、惩罚性为辅的双重性质。就违约金的补偿性而言,违约金本质上属于损失赔偿额之预定,其主要功能在于填补守约方的损失,相当于履行之替代。在合同解除情况下,损失赔偿请求权与违约金请求权可以同时存在。若二者指向不同利益,守约方自可以一并主张;若指向同一利益,则不能一并主张,以避免双重得利的情况。


合同法第九十七条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根据上述规定,违约损失赔偿是指违约方因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义务给对方造成损失,根据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应承担的损失赔偿责任。违约金是指合同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预先约定的,当一方违约时应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量的金钱。违约金兼具补偿性和惩罚性,以补偿性为主、惩罚性为辅的双重性质。就违约金的补偿性而言,违约金本质上属于损失赔偿额之预定,其主要功能在于填补守约方的损失,相当于履行之替代。在合同解除情况下,损失赔偿请求权与违约金请求权可以同时存在。若二者指向不同利益,守约方自可以一并主张;若指向同一利益,则不能一并主张,以避免双重得利的情况。本案中,涉案合同第十二条约定:“被许可方延期支付专利许可使用费的,每逾期一天要支付给许可方使用额1%的违约金;逾期超过三个月,乙方应另支付违约金500万元,且许可方有权终止合同。”上海多环公司起诉要求河南鼎一公司支付两年的专利许可使用费以及500万元的违约金。其中,关于支付专利许可使用费的诉讼请求,性质是要求违约方赔偿因违约行为给守约方造成的损失(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即上海多环公司在本案中同时主张违约金和损失赔偿金。结合双方上述违约责任的约定内容,该500万元违约金针对的是合同主给付义务以及资金占用损失,原审法院对该500万元违约金作出认定及处理的情况下,对上海多环公司主张的专利许可使用费不再重复支持,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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