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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最高法案例(以物抵债):双方签订以物抵债协议后并未实际履行,对该协议中约定的商铺或商铺所对应的价款可不认定为已付款
发表时间:2024-09-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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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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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甘肃万城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上诉人甘肃盛世豪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最高人民法院  (2018)最高法民终39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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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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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合同、准合同纠纷>合同纠纷>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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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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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履行 | 工程价款 | 以物抵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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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精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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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认为:

     (5)关于以物抵债行为的认定问题

     经查,因盛世豪龙公司未按约定支付工程款,故向李红香、李红星借款2000万元以支付拖欠万城公司的工程款,为担保该笔借款的归还,双方签订关于两幢商铺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同时又签订了《借款协议书》,约定该两幢商铺抵押登记的价格不作为购买人的实际价格,只能抵顶2000万元。但在上述协议签订后至今,该两套房产并未办理至李红香、李红星名下,李红香、李红星也未实际占有该房产,双方在诉讼中对以该房产抵顶工程款的数额存有争议,故可以确认上述协议并未实际履行,一审判决对该协议中约定的商铺或商铺所对应的价款不予认定为已付款,并无不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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