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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标合同未约定付款时间,能否依招标文件确定付款时间
发表时间:2023-01-13

    

    2020年6月2日,被申请人发布某市某区安置房工程施工招标公告,付款方式为详见招标文件“第三章合同条款”。投标人关于工程款的承诺:同意招标人以“某市某区建设用地”预期出让收益作为本工程资金主要来源,承诺参加“某市某区建设用地”的招拍挂竞价,若承诺人未遵守本项承诺的,业主可拒不支付工程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送审计部门审计后两年内付清工程款。

2020年6月25日,申请人报送的投标文件中承诺:“如我司有幸中标,我司完全接受并响应招标文件主要合同条款规定的全部内容”。

2020814日,申请人被申请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第一条工程名称为安置房工程第二条工程内容土建、水电及室外配套工程第三条工期为2020820日至2021531日第四条合同总价暂定为13267854.62第五条组成本合同其他文件及优先解释顺序如下:(1)本合同协议书;(2)中标通知书;(3)承包人投标文件及其附件;(4)专用条款;(5)通用条款;(6)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7)图纸;(8)工程量清单;(9)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合同履行中,发包人和承包人有关工程的会议纪要、工程变更、签证、工程洽商、有关通知、信件、数据电文等,以及法律法规规定具有证明效力和合同效力的文件或资料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第六条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纠纷协商解决,未能协商解决的,提请本会仲裁

其后,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因工程款的支付事宜发生争议。申请人遂申请仲裁,请求裁决1.被申请人立即支付剩余工程款人民币63429002.本案仲裁费由被申请人承担

申请人述称:2020814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被申请人将案涉安置房工程发包给申请人施工,合同总价暂定为13267854.62元2021年6月27日,案涉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2021年8月18日,审计局案涉工程审定造价为15946201.38元。截止目前,被申请人尚有6342900工程款未予支付。故申请人向本会申请仲裁,请求裁如所请。

被申请人辩称:合同约定的付款时间并未成就,目前申请人无权向被申请人主张工程款,请求驳回申请人的仲裁请求

仲裁庭经审理认为:

(一)关于本案的法律适用问题

仲裁庭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规定:“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本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订立虽在此之前,但合同的主要争议事实发生在《民法典》施行之后,系民法典施行后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因此,审理本案应适用《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

关于案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效力问题

仲裁庭认为,本案申请人具有相应工程的施工资质,与被申请人签订的案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当确认为合法、有效,被申请人系案涉工程的发包人,其应受案涉合同的条款约束,故本案双方当事人均应全面、适当履行案涉合同。

(三)关于案涉工程款支付时间的认定问题

申请人认为,双方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对付款时间没有明确约定,招标公告中关于付款方式的内容不能构成合同约定,申请人在案涉工程结算审计后有权主张工程款。被申请人则认为,招标公告中关于付款时间是明确的,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支付工程款没有依据。

仲裁庭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二条规定:“当事人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招标文件、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载明的工程范围、建设工期、工程质量、工程价款不一致,一方当事人请求将招标文件、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依据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有效的情况下,对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工程范围、建设工期、工程质量、工程价款等实质性内容,应当以招标文件、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为准。招标人和中标人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书未约定支付工程价款时间而招标文件约定了建设工程价款时间的,应当以招标文件的约定为依据。案涉招标文件已经约定工程价款付款时间。申请人在投标文件中承诺,如其中标,完全接受并响应招标文件主要合同条款规定的全部内容。故,仲裁庭认定本案工程价款的付款时间为审计后两2023年8月18日。

(四)关于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支付工程款的仲裁请求

仲裁庭认为,根据仲裁庭意见(三),申请人所主张的工程款付款期限未届满。据此,仲裁庭碍难支持申请人的该项请求。

仲裁提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十九条规定:“招标人应当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需要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应当包括招标项目的技术要求、对投标人资格审查的标准、投标报价要求和评标标准等所有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以及拟签订合同的主要条款。国家对招标项目的技术、标准有规定的,招标人应当按照其规定在招标文件中提出相应要求。招标项目需要划分标段、确定工期的,招标人应当合理划分标段、确定工期,并在招标文件中载明。”第四十六条规定:“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的,中标人应当提交。”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实际是根据招标人的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据以订立的合同,招标文件不仅是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的重要组成文件,也是施工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对于工程范围、建设工期、工程质量、工程价款等实质性内容的约定与招标文件不同,或合同中未约定实质性内容的,应当以相关招标文件为准。


上一条: 上市公司对外担保的效力问题 (2022-12-14)
下一条: 工程存在可修复的部分质量问题,承包人能否主张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2023-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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