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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广告法正式实施 明星代言不能“随便说”
发表时间:2015-09-09
      人民网北京9月8日电 (曾璇) 新广告法于今年9月开始正式实施,这是1994年广告法颁布以来的首次修订,经过此次修改后的新广告法完善了保健食品、药品、医疗、医疗器械、教育培训、招商投资、房地产、农作物种子等广告的准则。其中,针对保健食品代言人的新规定,让今后明星代言时不能“随便说”。
  近年来,明星代言保健食品的广告在电视以及网络上屡见不鲜。很多商家看好明星的“名人效应”,因此都纷纷启用明星代言,提高自家商品的知名度,从而提高销量。打开电视,著名影星陈宝国代言的某品牌药酒广告、篮球运动员姚明代言的某品牌蛋白粉等诸多“明星广告”让人目不暇接。但是随着新广告法的出台,这些保健食品的广告以后恐怕很难再见到明星的影子了。
  近日《三湘都市报》有报道称,在新广告法正式实施后,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受理了第一起消费者状告商家的案子:长沙一市民状告保健品谷比利R禾润片的厂家以及其代言人知名演员海清,要求退款并三倍赔偿。案件来龙去脉是该市民看到了由演员海清代言的此产品打出了“关节痛,就用谷比利”的广告,同时产品宣传册封面上是代言人的照片,还有广告语:“爸妈关节痛,我选谷比利。”该市民由此认为这是预防、缓解及治疗骨痛关节痛的有效产品,但几天之后他发现所谓的治疗关节痛的药其实是保健品,不具有预防、缓解或治疗骨痛关节痛的功能,因此将厂家及代言的明星一并告上法院,目前雨花区法院已受理此案。
  新版广告法第十八条中明确规定:“保健食品广告中不得含有下列内容,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声称或者暗示广告商品为保障健康所必需;与药品、其他保健食品进行比较;利用广告代言人作推荐、证明。”
  此外,新版广告法在第二十八条也对虚假广告做出了界定:“广告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构成虚假广告。”同时在第三十八条中也明确指出:“广告代言人在广告中对商品、服务作推荐、证明,应当依据事实,符合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并不得为其未使用过的商品或者未接受过的服务作推荐、证明。”
  有公开数据显示,自2007年至2014年,我国共查处了37万件虚假违法广告案件,其中30%属于虚假广告。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副局长甘霖在接受某媒体采访时就此表示:“在现实生活中我们经常看到,有的广告代言人不负责任,在广告中夸大商品或者服务的功能,虚假宣称各种代言商品的功效,通过这种代言行为获得巨额的经济利益。”
  甘霖同时表示,广告代言人的立法规定受到社会各界关注,新法对规范广告代言人的行为、强化代言人的责任意识、惩治虚假代言行为、维护广告市场秩序都有着积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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