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 返回首页 |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办公地址:南通市崇川区崇文路2号南通市图书馆及综合服务中心12楼

立案、开庭地址:南通市崇川区崇文路6号凤凰大厦2幢16层南侧

邮箱:ntac@ntac.org.cn
办公电话:0513-59003128、59003129(立案)、59003159
传真号码:0513-59003120
首页 资讯速递 详情
刑法修正案草案二审:收买被拐儿童一律追刑责
发表时间:2015-06-25
      正义网北京6月24日电(记者姜洪)全国人大常委会24日再次审议刑法修正案(九)草案。草案二审稿修改收买被拐儿童可免追刑责情形的规定,收买被拐儿童的行为可能一律被追刑责。
  现行刑法第241条规定: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按照被买妇女的意愿,不阻碍其返回原居住地的,对被买儿童没有虐待行为,不阻碍对其进行解救的,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刑法修正案(九)草案一审稿修改为“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主任委员乔晓阳在就草案修改情况作说明时介绍,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部门和地方提出,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和收买被拐卖的儿童情况有所不同,在刑事处罚上应有所区别。据此,二审稿修改为:“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对被买儿童没有虐待行为,不阻碍对其进行解救的,可以从轻处罚;按照被买妇女的意愿,不阻碍其返回原居住地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刑法修正案(九)草案新增“替考罪”的规定。在哪些考试中替考要受刑罚?一审稿规定为“国家规定的考试”,二审稿修改为“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据统计,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目前约有十几种,包括高考、司法考试、公务员考试等。据此,备受关注的高考替考者将受刑事处罚。
  当前“医闹”事件频发,严重扰乱医疗单位秩序,草案二审稿拟将故意扰乱医疗单位秩序,严重侵害医护人员身心健康的行为规定为犯罪。
上一条: 最高检发布9起涉医违法犯罪典型案例 (2015/6/25)
下一条: 刑法修正案(九)草案二审五大看点解析 (2015/6/26)
[打印页面]  [关闭窗口]
Copyright © 版权所有:南通仲裁委员会 苏ICP备09002564号
办公地址:南通市崇川区崇文路2号南通市图书馆及综合服务中心12楼 立案、开庭地址:南通市崇川区崇文路6号凤凰大厦2幢16层南侧
办公电话:0513-59003128、59003129(立案)、59003159 传真号码:0513-590031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