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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检废止十三件司法解释 多与现行法律重复
发表时间:2015-06-12
      人民日报北京6月11日电 (记者彭波)最高人民检察院日前发布《关于废止部分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的决定》,决定对最高检单独制发的12件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以及与有关单位联合制发的1件司法解释性质文件予以废止。这是继2012年最高检废止11件司法解释性质文件后,再一次对司法解释进行集中清理。
  据了解,被废止的13件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制定于1994年至2010年期间,内容涉及贪污贿赂等大案要案案犯潜逃、脱逃备案工作,检察机关贯彻刑诉法,保障律师依法执业,调整检察院直接受理案件侦查分工,审查批准逮捕外国犯罪嫌疑人等多个方面。这些司法解释被废止的原因大多是因为相关法律法规已经作出了明确规定。比如最高检2005年下发的《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侦查案件立案、逮捕实行备案审查的规定(试行)》中要求,省级以下(含省级)人民检察院办理直接受理侦查案件,决定立案、逮捕的,应当报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备案审查。这一做法经过多年试点完善,已经成为检察机关办理自侦案件的标准程序,并在2012年修改的《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中也作出明确规定。因此,此次决定废止这一规定。
  在这次集中清理后,最高检还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司法解释工作,明确司法解释制定权限、提高司法解释工作质量,采取随时清理、定期清理与全面清理相结合的方式,及时修改和废止与法律不一致或者已不适应形势的司法解释。对于今后制定的司法解释以及对司法解释进行修改或者废止的,最高检将及时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报送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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