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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被执行人名下的唯一住房可以执行 |
发表时间:2015-05-06 |
记者今日从最高人民法院获悉,《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异议复议规定》)今起生效,规定明确被执行人名下的唯一住房可以执行。 据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局副局长张根大介绍,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六条的规定,如果执行标的系被执行人本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可以豁免执行。但是,并非被执行人只要仅有一套房屋,就一律停止执行。按照前述司法解释第七条的规定,如果被执行人名下的唯一住房,超出了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必需的范围,人民法院可以执行。《异议复议规定》第二十条对执行被执行人名下的唯一住房的情形,按照申请执行的债权种类是金钱债权还是交付房屋的不同作出了不同的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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