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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司法解释:巡回法庭办理11类案件
发表时间:2015-01-28
      最高人民法院今天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巡回法庭审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该司法解释明确,巡回法庭审理或者办理巡回区内应当由最高法受理的11类案件。
  这11类案件为:
  1、全国范围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2、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3、不服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第一审行政或者民商事判决、裁定提起上诉的案件;
  4、对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或者民商事判决、裁定、调解书申请再审的案件;
  5、刑事申诉案件;
  6、依法定职权提起再审的案件;
  7、不服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罚款、拘留决定申请复议的案件;
  8、高级人民法院因管辖权问题报请最高人民法院裁定或者决定的案件;
  9、高级人民法院报请批准延长审限的案件;
  10、涉港澳台民商事案件和司法协助案件;
  11、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由巡回法庭审理或者办理的其他案件。
  巡回法庭办理群众来信来访事项
  最高人民法院今天发布的巡回法庭审理案件司法解释明确,巡回法庭依法办理巡回区内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的来信来访事项。
  最高法第一巡回法庭设在广东省深圳市,巡回区为广东、广西、海南三省区。第二巡回法庭设在辽宁省沈阳市,巡回区为辽宁、吉林、黑龙江三省。
  巡回法庭暂不承担死刑复核工作
  最高人民法院今天发布的巡回法庭审理案件司法解释明确,知识产权、涉外商事、海事海商、死刑复核、国家赔偿、执行案件和最高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暂由最高人民法院本部审理或者办理。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巡回法庭受理的案件对统一法律适用有重大指导意义的,可以决定由本部审理。
  巡回法庭实行主审法官办案责任制
  最高人民法院今天发布的巡回法庭审理案件司法解释规定,巡回法庭按照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原则,实行主审法官、合议庭办案责任制。巡回法庭主审法官由最高人民法院从办案能力突出、审判经验丰富的审判人员中选派。巡回法庭的合议庭由主审法官组成。
  司法解释要求,巡回法庭庭长、副庭长应当参加合议庭审理案件。合议庭审理案件时,由承办案件的主审法官担任审判长。巡回法庭作出的判决、裁定,经合议庭成员签署后,由审判长签发。
  巡回法庭裁判文书向社会公开
  最高人民法院今天发布的巡回法庭审理案件司法解释规定,巡回法庭受理的案件,统一纳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信息综合管理平台进行管理,立案信息、审判流程、裁判文书面向当事人和社会依法公开。
  巡回法庭设廉政监察员
  最高人民法院今天发布的巡回法庭审理案件司法解释规定,巡回法庭设廉政监察员,负责巡回法庭的日常廉政监督工作。
  同时,司法解释规定,最高人民法院监察局通过受理举报投诉、查处违纪案件、开展司法巡查和审务督查等方式,对巡回法庭及其工作人员进行廉政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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