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
|
 |
办公地址:南通市崇川区崇文路2号南通市图书馆及综合服务中心12楼
立案、开庭地址:南通市崇川区崇文路6号凤凰大厦2幢16层南侧
邮箱:ntac@ntac.org.cn
办公电话:0513-59003128、59003129(立案)、59003159
传真号码:0513-59003120 |
|
|
|
|
|
|
建筑业工伤保险意见出台 未提交参险证明不发施工许可证 |
发表时间:2015-01-08 |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会同住建部、安监总局、全国总工会联合出台的《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今日公布。《意见》明确对未提交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证明、安全施工措施未落实的项目,不予核发施工许可证。 针对当前建筑业职工工伤维权中的突出问题,《意见》规范并简化了工伤认定鉴定程序,明确提出工伤认定行政部门和劳动能力鉴定机构要规范和简化认定、鉴定程序,提高效率。 《意见》同时还完善了工伤保险待遇支付的措施,对在参保项目施工期间发生工伤、项目竣工时尚未完成工伤认定鉴定的,均依法享受各项工伤保险待遇;对难以按本人工资作为计发基数的,可以参照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作为计发基数。 |
|
上一条:
人社部公布首批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典型案例 (2015/1/7)
|
下一条:
环保部解读《环保法》:按日计罚不设“限期整改” (2015/1/9)
|
[打印页面]
[关闭窗口]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