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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法修改再次审议 委员建议提请全国人代会审议
发表时间:2014-12-23
      22日上午,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再次审议立法法修正案草案。草案完善立法体制,进一步明确税收只能由法律规定,赋予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增加主动审查机制。
  草案对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专属立法权事项进一步细化。根据税收法定原则,将税收一项单列出来,明确税种、纳税人、征税对象、计税依据、税率和税收征收管理等税收基本制度只能由法律规定。
  草案赋予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将较大的市(包括设区的市)制定地方性法规的权限修改为“可以对城市建设、城市管理、环境保护等方面的事项,制定地方性法规”。同时规定“法律对较大的市制定地方性法规的事项另有规定的除外”。
  草案对地方政府规章权限进行规范。增加规定,没有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依据,地方政府规章不得设定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或者增加其义务的规范。在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方面,草案增加规定,举行立法听证会要听取基层和有关群体代表、有关部门、人民团体、社会组织和有关专家等方面的意见。在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方面,增加主动审查机制,审查情况可以向社会公开。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建议常委会对草案再次审议后作出提请十二届全国人大第三次会议审议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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