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27日分组审议《关于在北京、上海、广州设立知识产权法院的决定(草案)》。与会人员认为,设立知识产权法院有利于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是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重要保障,应在有条件的地区积极进行试点并适时加以推广。
“知识产权问题就像我们脸上的一道疤。过去每次出去谈判,外方都会谈到中国知识产权的问题。”分组审议时,全国人大外事委员会主任委员傅莹颇有感触地说,“设立知识产权法院,用突出的方式处理突出的问题,这是很有必要的,对社会诚信的树立也是一个推动。”
《关于在北京、上海、广州设立知识产权法院的决定(草案)》提出,根据需要在北京、上海、广州设立知识产权法院。知识产权法院对所在省(直辖市)的专利以及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技术秘密等知识产权案件实行跨区域管理,还管辖所在市基层人民法院第一审著作权、商标等知识产权民事和行政判决、裁定的上诉案件。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王胜明在分组审议时表示,知识产权案件的专业性不仅在于法律知识,也在于是否熟悉技术。案件的专业性强,决定了需要设立专门法院,集中专门人才,才能提高审判水平,保证案件审理质量。
来自企业的全国人大代表刘艺良十分欢迎设立知识产权法院,他说:“我在广东有投资企业,也经历过被侵权的案件官司,最后胜诉也是经历了很长的时间,很艰难。我非常赞成设立知识产权法院。”
作为我国司法界的新兴事务,知识产权法院涉及的具体问题是与会人员关心的热点。“设立知识产权法院涉及的问题多,我国对此缺乏经验。从探索设立的角度看,先把步子迈出去,但一开始不宜太大。”王胜明建议,在北、上、广三地试点积累一定经验后,应当积极总结经验并不失时机扩大范围。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方新则认为,我国设立知识产权法院应特别注意三个问题:一是司法尺度要统一,二是要防止司法审判中地方保护主义盛行,三是要加大对判罚的力度,切实加强知识产权保护。
“从国际上来看,知识产权审判标准的统一,主要在二审。”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吕薇提出,“未来我国构建知识产权司法体系,可能还是要集中在二审、在上诉法院实行统一、集中审判。”
吕薇委员的观点得到了郎胜委员的认同,郎胜表示,发达国家的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大都经过了由普通法院管辖到集中设立知识产权法院的过程,而知识产权法院一般都是在二审设立。“所以我国知识产权法院的设立,应该从一开始就搞好顶层设计,避免简单地设机构、增编制、增人员。”
对于知识产权法院的职能范围,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丛斌提出建议,把知识产权刑事案件的审理一并纳入知识产权法院职能中去。“一个知识产权案件可能带有刑事和民事等多种特征,需要用系统的方法来处理。设立知识产权法院既然是试点,为什么不能把功能设定的齐全一些呢?”他问道。
“在这三个城市设立知识产权法院,我认为首先是有胜于无。”方新委员说,“但知识产权法院的具体建设不宜太快,还是应该在充分论证、全局考虑基础上加强顶层设计,循序渐进地推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