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义网北京8月26日电(记者谢文英)预算法修正案草案四审稿规定,由国务院建立地方政府债务风险评估和预警机制、应急处理机制以及责任追究制度等。审议时,有与会人员建议对政府债务的监管进一步细化,比如给政府债务设立法定上限,超出部分不得举债等。
董中原委员建议,法律应明确在何种条件下可以举债,需要以列举的方式予以明确规定;何种情况下人大可以批准,也应明示。对于历史债务,董中原委员认为,立法中也应有所涉及。历史债务余额应当纳入新的举债规模进行管理,已经超过额度的,应规定不能再行举债。
政府债务的偿还最终还是要靠财政收入,因此,辜胜阻委员建议对政府举债设置法定上限,比如不得超过120%,超过上限不能举债。此外,举债政府还应编制公开的资产负债表。辜胜阻委员说,这样便于判断政府财务的稳健性,有利于实现政府举债的合法化、规范化和阳光化。
“强化预算约束”,是草案四审稿加在总则的内容。马(左马右文)委员说,如何加强对地方政府债务的管理,是社会普遍关心的问题,国务院应当及时作出相关职责规定,提出明确要求,并很快加以落实。地方债务和主要领导的意愿有很大相关性,现在审计署有一个对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进行经济责任审计的制度,马(左马右文)委员建议将该制度和地方债务负担相结合,用于责任追究,从而避免监督难以到位的问题。
王陇德委员最关注的是地方政府卖地的钱到哪儿去了。“听一些专家说是纳入到政府性基金了。现在人大对政府性基金的监督是比较薄弱的。”王陇德委员说,草案四审稿中对此没有规定相应的罚责,而这个问题又是引发腐败的很重要的源头,建议在这方面进一步完善和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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