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继承法颁布于1985年4月10日,近30年未作修改。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家庭成员结构的变化,继承法的很多内容早已不适应现实的需求,专家学者多次呼吁立法机关要尽快修改继承法。
继承人范围需要扩充
●可以考虑将四亲等以内的其他旁系血亲纳入法定继承人范围
哪些人可以继承遗产,是继承法的核心问题。我国继承法第十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为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在此范围以外的亲属,都无法继承遗产。
“这一规定在子女众多、人均寿命不长、可继承财产不甚丰富的年代是合理的,当时限定范围的主要目的在于维护家庭关系的稳定。但从现在的发展趋势来看,适当扩大法定继承人的范围是必要的。”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杨立新表示。“范围太窄,将导致无人继承的情况越来越多,在无遗嘱又无法定继承人的情况下,遗产即成为‘绝产’,归国家或集体所有。”
“这与我们注重保护私有财产的立法趋势不符,损害了与被继承人有血缘关系或抚养关系的其他人的利益。”具有多年家事审判经验的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复兴路法庭副庭长陈昶屹法官补充道,“由于人们的生育观念和国家的人口结构逐渐发生变化,家庭关系和亲属关系日趋简单,尤其是近年来‘丁克家庭’和失独家庭已经成为必须面对的社会问题,如果不对继承人范围进行调整,将有可能出现更多‘无人继承’的情况。”
“无论从尊重被继承人的主观意愿,还是从保护私人合法财产的现代理念出发,扩充继承人的范围都势在必行。”杨立新强调,“这也符合国际通行做法。多数国家都规定到了四亲等的继承人范围,而我国历史上也存在叔、伯、侄子女等互相继承的传统。因此,可以考虑将四亲等以内的其他旁系血亲纳入法定继承人范围。”
此外,由于缺乏财产继承的保障和鼓励机制,对存在生活障碍的被继承人的抚养和照料也容易成为社会难题。“审判实践中经常遇到这种情形,不少被继承人的叔、伯、姑、舅、姨、侄子女、外甥子女、堂表兄弟姐妹等三亲、四亲,承担了照顾和抚养有生活困难或障碍的被继承人的责任,但依照现行法律,即使被继承人的法定继承人都已死亡,他们仍然没有继承权。”陈昶屹说,“虽然他们并不一定是冲着遗产去的,但法律应为这种照顾和抚养行为提供保障。”
继承顺序需要调整
●或将父母列为第二顺序继承人,或配偶可以参与到所有顺序中
法定继承人的范围要扩大,法定继承的顺序也需要调整。
继承顺序关系到各继承人有无机会、以何种身份和地位参加继承,作用非常重要。杨立新强调,“原有的以‘配偶、子女、父母为第一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为第二顺序’的规定,在目前的司法实践中存在不少问题。”
近日,发生在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的一起继承权纠纷案就引起了陈昶屹法官的注意。
被继承人贾某因交通事故意外死亡,其父母还没来得及分割其遗产就去世了,贾某没有子女,其妻子孙某是与其结婚不久的二婚配偶。孙某认为贾某的遗产应全部归她所有,但贾某的兄弟姐妹提起诉讼,认为孙某没有权利继承贾某的遗产,而是应由贾某的兄弟姐妹继承。
“这起案件的争议焦点在于继承顺序,这种争议在继承权纠纷案件中相当普遍。若能合理调整配偶和父母在继承中的顺序,将会减少很多不必要的纠纷。”陈昶屹说,“国外继承法规定,父母通常是第二顺序继承人,与子女、孙子女不在同一继承顺序上。而我国继承法,依照尊老的传统习惯,将父母与配偶、子女规定为第一顺序继承人。虽然这一规定对老人的抚养保障有积极作用,但也存在弊端。如:有的父母继承遗产后往往来不及分割就去世了,此时又要重新进行分配。”
“一个家庭里,白发人送完黑发人,又不得不面临‘弟弟告嫂嫂’的尴尬情形,这不利于家庭的和谐稳定。”杨立新表示,“根据遗产流转主要向下的继承习惯,遗产的继承主要还是由子女、孙子女等继承为好,建议将父母列为第二顺序继承人。当然这一过程中需要注意的是,父母如果没有继承遗产,就必须保证他们对房屋等生活必需品享有终身使用权,以此避免继承人继承遗产后将老人扫地出门的情形发生。”
有关配偶的继承顺序,也是实践中争议的焦点。“从世界各国的立法看,对配偶采取零顺序的比较多,而像我国将配偶放在第一顺序的比较少见。”杨立新说,“这样容易带来一些问题,比如:结婚不久的二婚配偶,在父母去世、没有子女的被继承人去世后,将独享遗产。”
陈昶屹表示,“如果明确配偶为零顺序,即配偶可以参与到所有顺序的继承中去,但不能独自继承遗产,同时对配偶的继承份额采取逐步递增的方式,就可以充分保障其他直系亲属的继承权,减少配偶独占遗产所带来的纠纷。”
对此问题,专家也有不同意见。中国人民大学常务副校长王利明教授认为,应该维持现行的规定,将配偶作为第一顺序的继承人。“一方面,配偶与死者之间共同生活的时间最长;另一方面,从今后的发展趋势来看,家庭的形式越来越多地表现为核心家庭,被继承人的死亡对其配偶、子女生活造成的影响最大,而对其他近亲属生活的影响则相对较小,所以应当将配偶、子女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优先保护其继承权。”
遗产的范围需要厘清
●只要法律没有明确规定不能作为遗产的,就应当可以继承
除了“谁来继承”和“怎样继承”外,“哪些财产可以继承”的问题也是司法实践的争议焦点。
我国继承法第三条规定:“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包括:公民的收入,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林木、牲畜和家禽,文物、图书资料,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公民的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财产。”
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人们拥有的财产种类和数量日益增加,现有法律规定已经无法应对实践中产生的新问题。在近年来见诸报端的继承纠纷案件中,有相当部分是围绕继承财产的界定而展开的。如网络游戏装备“屠龙刀”继承案、QQ号码继承案、经济适用房继承案、“比特币”继承案和北京婆媳争抢机动车车牌案,等等。
对于这些案件,杨立新强调,“目前立法采取的是概括、列举加兜底的方式,这种方式实际上存在很多问题。概括方式不太准确,列举方式无法穷尽现实生活中的财产类型,而分类方式又与物权法的规定没有保持一致。概括或列举的方式,采取其中一种就可以了。相比而言,概括的方式包容性更强一些。”
“实际上,对于网络虚拟财产、公司股权等新的财产形式,只要法律没有明确规定不能作为遗产的,就应当可以继承。而对于保障房、经济适用房等特殊的政府福利形式,也应当可以继承,是否需要补交土地出让金等问题,则应由房屋管理部门作出补充规定。”陈昶屹表示,“现有的继承法问世于多年以前,当时根本想不到会出现这么丰富的财产形式。因此,应该采取正面概括和反面列举的方式,确定遗产的范围。”
此外,关于什么是遗产也存在不少争议,陈昶屹强调,“实践中,如何理解‘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需要引起注意。对于公民因死亡而获得的财产,如保险、赔偿款等是否属于遗产的问题常常容易引起争议,修改继承法时建议进一步明确遗产的定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