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六十批指导性案例的通知》。 本批指导性案例聚焦刑罚执行监督,涵盖缓刑考验期计算、减刑起始时间认定、再审改判后减刑裁定失效等问题。徐某某缓刑考验期计算监督案明确,同一犯罪事实再审仍宣告缓刑的,已执行的缓刑考验期应予扣除,检察机关应依法监督纠正。陈某减刑监督案规定,服刑期间因原判决宣告前已立案侦查的罪行作出新判决,首次提请减刑时起始时间自原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检察机关应全面审查减刑条件及幅度。王某某减刑监督案指出,再审改判致原减刑裁定自动失效时,检察机关应监督刑罚执行机关及时报请法院重新裁定减刑,并对罪犯悔改表现进行实质化审查。三案均强调检察机关在刑罚执行监督中的法律监督职责,涉及社区矫正和刑罚变更执行监督,强化对企业人员刑事风险管理的合规要求。 详细信息请登录 最高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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