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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民商案件中,律师或当事人对域外法查明的常见途径
发表时间:2025-08-19

当前,跨境贸易与跨境投资领域的涉外商事审判纠纷日益增多。在处理涉外商事争议的过程中,不可避免会出现当事人约定适用域外法或是依据冲突规范适用域外法的情况。同一法律关系若依据不同法律进行适用,可能得到不同甚至截然相反的裁判结果。但由于域外法的查明不仅对法庭来说是个难题,对律师或当事人来说亦是如此。如能准确查明并适用域外法,不仅维护当事人的意思自治,也能使境外当事人对裁判结果有个准确预期。今天,我们来分享一些我们对域外法查明的经验,如您有涉外民商争议需要处理,可以联系我们团队(微信号:7452229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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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需要查明适用域外法的情形

司法实践中需要查明适用域外法主要包括两种情形:第一种情形是当事人有约定,第二种情形是法律有规定。除此之外,广义的域外法适用,还包括国际公约以及国际惯例的适用,比如最常见的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CISG公约),另外相关票据法、海商法、保险法等都对相关法律关系当中适用国际惯例、国际条约的情形作了具体规定,如果是涉及这些法律关系,那么就应当依法对相应的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进行查明和适用。

对于当事人意思自治约定的法律适用,必须是在法律明确规定情况下当事人才有可以选择法律适用的条件。如在有些方面,如涉及到权利行为能力等,在法律适用法当中都明确规定要根据相关的连接点因素来确定法律适用,这种情况下实际上已经不再给当事人相应的意思自治选择权了。同时,如果法律适用法的具体条款对法律选择的范围作出了明确规定,那只能依法在规定的几种法律范围内进行选择,而不能超越这个范围。

对于依法应当适用域外法的情形,根据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的第2条规定,法院审理涉外案件应当依照该法,或者其他相关法律规定确定该案中应当适用的法律,该法和其他法律没有规定的应当适用与该涉外民事关系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也就是说,如果根据法律的明文规定或者依据最密切联系原则要确定适用域外法的,我们也要进行域外法的查明。比如说不动产物权,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

当然,我国法律也规定了不能适用域外法的情况,主要包括三种:第一种是按照我国法律对于涉外民事法律关系有强制性规定的,应当直接适用强制性规定;第二种是一方当事人故意制造涉外民事关系的连接点,规避我国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应当认定为不发生适用域外法的效力;第三种是从结果来看,如果域外法的适用将损害我国的社会公共利益的,也应当适用我国的法律。

二、谁有义务查明域外法律?

根据法律适用法第10条第1款规定:“涉外民事关系适用的外国法律,由人民法院、仲裁机构或者行政机关查明。当事人选择适用外国法律的,应当提供该国法律。”从这条规定就可以明确看出,域外法的查明主体应当是人民法院,当事人仅有在选择适用域外法的情况下才负有查明的义务。法律适用法司法解释二当中对此进一步明确。司法解释二第1条规定,当事人只有在选择适用外国法律时才负有提供义务,当事人未选择适用外国法律的,由人民法院查明该国法律。同时,司法解释二第2条还明确,当事人未选择适用外国法律的,人民法院仍然可以要求当事人协助提供外国法律。第2条第3款还进一步规定:“人民法院依据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要求当事人协助提供外国法律的,不得仅以当事人未予协助提供为由认定外国法律不能查明。”

尽管有上述规定,但实践中,即便法院会承担查明域外法律的主要责任,但为了案件高效进行,也为了案件能朝向有利于己方当事人的结果发展,通常都需要律师积极配合承担查明域外法律的责任。下文我们就讲谈一下作为当事人或当事人的律师,或可以通过哪些途径查明域外法律。但由于这项任务很巨大,必要时我们也会和当地律师予以合作,在此仅站在我们的经验角度上,和大家做一定的分享。

三、律师或当事人查明域外法律的途径

(一)自行查询法律资料库和互联网

国际知名的法律资料库(如WestlawLexisNexis 等)包含了大量国家的法律条文、判例等信息,律师可利用这些资料库进行查询。同时,互联网上也有许多官方网站、学术网站等发布外国法律相关内容,不过在使用互联网信息时,律师和当事人需仔细核实信息的真实性和效力,避免引用无效或过时的法律规定。

若涉及的外国法律属于判例法体系,还需提交相关判例全文,律师应协助当事人梳理判例的关键信息,如作出法院、案号、裁判日期、核心裁判要旨等,以确保法院能够准确理解判例所确立的法律规则。例如,在处理涉美商事合同纠纷时,若当事人主张适用美国某州的合同法,律师需协助收集该州相关制定法条文及具有约束力的先例判决。

(二)借助法律查明服务机构

法律查明服务机构是专门从事法律查明业务的机构,拥有系统的法律数据库和专业的研究团队。律师或当事人可委托这类机构提供外国法律信息,其优势在于能够快速、准确地获取所需内容,尤其对于一些法律体系复杂、难以自行查明的国家的法律更为适用。

在委托法律查明服务机构时,需注意要求其提交资质资历证明、身份证明和与案件无利害关系的书面声明等材料,以确保其提供信息的客观性和可信度。

(三)咨询中外法律专家或与当地同事、同行合作)

中外法律专家凭借其对特定国家法律的深入研究和丰富的实践经验,能够为律师和当事人提供个性化的法律查明服务。律师可根据案件所涉及的国家和法律领域,寻找相应的法律专家进行咨询,获取关于外国法律内容、适用逻辑及司法实践的权威解读。

(四)利用行业自律性组织和国际组织

一些行业自律性组织(如国际商会、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和国际组织(如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也会提供相关的法律信息服务。律师和当事人可通过这些组织获取外国法律的基础条文和一般性解释,这些途径具有一定的权威性和便捷性,适用于初步了解外国法律的基本情况。

)通过使领馆协助(需通过法院衔接)

虽然通过使领馆协助查明外国法律需通过最高人民法院向我国驻该国使领馆或者该国驻我国使领馆提出请求,但律师可协助当事人向法院提出相关申请,推动该途径的运用。我国驻外使领馆通常配备有熟悉当地法律和文化的工作人员,能够较为高效地协助获取外国法律文本及相关解释。

)借助司法协助渠道(需通过法院进行)

司法协助渠道包括依据双边司法协助条约或互惠原则请求外国主管机关协助提供法律。律师可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根据具体情况建议法院通过该途径查明外国法律,尤其适用于案情复杂、涉及法律问题疑难的案件。不过,该途径流程相对复杂,耗时较长,律师需提前做好规划。

总之,律师和当事人在选择域外法查明途径时,应综合考虑案件的性质、涉及的国家、法律问题的复杂程度以及时间成本等因素,选择最为合适的方式,以确保准确、高效地查明域外法,为案件的处理提供有力的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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