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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启动自贸试验区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商事纠纷解决机制 |
发表时间:2014-05-28 |
中新网上海5月27日电 (陈静王治国)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自贸试验区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商事纠纷解决机制27日正式启动。上海经贸商事调解中心作为首家协作单位进驻,在自贸区法庭设立了调解室,参与推进自贸试验区商事纠纷多元化解工作。 这意味着,自贸试验区内发生的商事纠纷诉讼案件将可通过非诉讼调解方式,快速、便捷、公正、有效地得到解决。 上海浦东新区法院当日召开“自贸试验区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商事纠纷解决机制”新闻发布会。浦东法院院长郭俭透露,今后法院还将引进更多的非诉调解组织,将这一机制做大做强。 据介绍,当日启动的机制具体是指,浦东法院在自贸区法庭内建立司法与非诉讼纠纷解决的对接平台,引入商事调解组织、行业协会、商会及其它具有调解职能的组织,建立自贸试验区商事纠纷特邀调解组织名册,对属于自贸区法庭受案范围的、适宜委托调解的涉自贸试验区的商事纠纷,经当事人同意、选择后,在立案前委派或者立案后委托调解组织先行调解,法院依照有关规定审查确认调解协议的法律效力。 浦东法院副院长曹洁说,“希望通过这个机制,为自贸试验区商事活动的参与者提供多元、灵活、经济的纠纷解决方式,在注重公平公正的同时,实现涉自贸试验区商事纠纷处理的高效益和高效率。” 曹洁用“专业调解”、“意思自治”、“调判分离”、“程序规范”和“成本节约”五个关键词,概括了自贸试验区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商事纠纷解决机制的主要特点。 根据浦东法院制定的工作规则,目前可委派或委托非诉调解的纠纷主要是属自贸区法庭审理的,与自贸试验区相关联的投资、贸易、金融、知识产权及房地产等纠纷。 在诉前、庭前、审中三个阶段,当事人均可选择启动非诉调解程序解决纠纷。当事人可从受托调解组织的调解员名册中选定调解员。非诉调解的期限一般为25个工作日。非诉调解适用受托调解组织现行有效的调解规则。 经调解当事人达成协议的,法院依照相关规定审查确认调解协议的法律效力。经调解当事人未能达成协议,或协议未被法院确认的,案件由自贸区法庭依法继续审理。 原上海市副市长、原上海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上海现代服务业联合会会长、上海经贸商事调解中心名誉主任周禹鹏,上海市高院党组副书记、副院长盛勇强,自贸试验区管委会副秘书长、综合监管和执法局局长谭京华等出席发布会并讲话。 据悉,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设立后,面对自贸试验区建设对司法保障提出新挑战,特别是对快速妥善化解涉自贸试验区矛盾纠纷要求更高。 浦东法院作为自贸区主要司法管辖法院,于去年11月5日设立自由贸易区法庭,对浦东法院管辖的涉自贸试验区投资贸易、金融、知识产权及房地产等案件进行集中审理、专项审判。 成立半年来,共收案198件,其中投资贸易类商事164件,金融商事14件,知识产权11件,房地产9件。为进一步回应自贸试验区市场主体对权利救济便利化和纠纷解决方式多元化的需求,浦东法院积极对接国际通行的商事纠纷解决机制,结合自贸区法庭的审判实际和自贸试验区商事纠纷的特点,探索建立具有自贸试验区特色的、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商事纠纷解决机制。 上海高院副院长盛勇强表示,此次建立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商事纠纷解决机制,就是涉自贸试验区审判工作机制改革的一项新尝试。 最高人民法院司改办副主任蒋惠岭表示,浦东法院自贸试验区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商事纠纷解决机制的建立,将有效促进自贸试验区商事纠纷的解决,积极推动自贸试验区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的形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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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信部:违规使用中小企业专项资金 3年内不得申请 (2014/5/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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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总局发布公告取消9项进户执法项目 (2014/5/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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