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要旨】支付进度款的条件与最终结算并非同一概念,合同约定以第三方决算审核金额作为结算价格不影响发包人依约支付工程进度款
【案件来源】上诉人敦煌市清洁能源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被上诉人国电南京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 :(2018)最高法民终331号
【案由】民事>合同、准合同纠纷>合同纠纷>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关键词】建设工程 | 工程价款 | 进度款 | 结算
【裁判精要】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 二、关于支付涉案工程款是否应以第三方决算审核的结算价格为依据的问题 本案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中标合同价为4987万元,其含义是固定价总承包。关于合同约定工程竣工验收后,以第三方决算审核金额作为结算价格,其文义是指结算价格根据第三方最终决算情况对固定价进行必要的变更。但支付进度款的条件与最终结算并非同一概念,在本案工程已按照约定竣工并移交的情况下,原审依据合同约定的中标合同价4987万元计付涉案工程的进度款并无不当。各方对涉案工程进行结算时,如存在变更调整影响结算结果,各方可依据合同的约定进行调整。敦煌能源公司以结算条款的约定主张支付进度款条件不成就,没有合同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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