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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单价合同遭遇极端不平衡报价,发包人能否要求重新组价
发表时间:2024-05-11


编者按

不平衡报价是相对于常规标准报价而言的一种策略性报价方式,即在维持总报价不变的前提下,将某些项目的单价设定得高于市场价,同时将另一些项目的单价设定的低于市场价,以争取尽早、尽多地结算工程价款。不平衡报价考验着招标人和投标人双方的能力,稍有不慎,就会导致发承包双方之间的利益严重失衡。针对极端不平衡报价,是按原合同单价进行结算,还是重新组价后结算,往往会产生争议。本案就是一起典型的因极端不平衡报价引发的纠纷。

中建六局与内黄县人民医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案件审理经过

安阳仲裁委员会(2016)安仲裁字第97号裁决

安阳中院(2018)豫05民特2号裁定书(驳回撤销仲裁裁决申请)

安阳中院(2018)豫05执异132号执行裁定书(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安阳中院(2020)豫05民初6号

河南高院(2020)豫民终903号

最高法(2021)最高法民申3915号

关键词 民事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不平衡报价 结算

基本案情

2010年5月,内黄县人民医院就病房楼施工发布招标文件,中建六局中标。内黄县人民医院制定的招标控制价中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与计价表显示:保温隔热墙材料为60mm厚聚苯烯板,工程量为15505.2平方米,综合单价为806.34元,合价12,502,462.97元。中建六局制定的投标文件中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与计价表显示:保温隔热墙材料为60mm厚聚苯烯板,工程量为15505.2平方米,综合单价793.79元,合价12,307,872.71元。

2010年8月4日,双方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主要内容为:本合同价款采用固定单价合同方式确定。施工过程中,内黄县人民医院要求中建六局将病房楼项目保温隔热墙材料由聚苯烯板更换为挤塑板。

2013年5月25日,内黄县人民医院向内黄县评审中心出具“关于病房楼外墙保温施工情况的说明”,内容为:“病房楼外墙保温工程施工图纸设计为30mm厚挤塑板而工程量量清单为60mm厚聚苯烯板,实际施工是按图纸设计进行施工,采用的是30mm厚挤塑板”。2013年5月27日,内黄县人民医院向内黄县财政局申请对病房楼外墙保温项目进行财政投资评审。

2013年12月24日,经中建六局同意,内黄县人民医院委托诚德公司对病房楼结算资料进行评审,2014年6月6日,中建六局出具“对于外墙保温综合单价不应核减的依据”等四项意见,并书面送达内黄县人民医院。

2015年8月6日,诚德公司出具审核报告,审核结论为:报审总金额78,555,950.29元,审定总金额64,819,416.1元,核减金额13,736,534.19元,其中保温隔热墙综合单价为每平方米77.33元,合价1,199,017.12元,并因工程量减少,核减209,474.52元,中建六局对该结果有异议。

因内黄县人民医院就病房楼工程纠纷,中建六局与内黄县人民医院向安阳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过程中,中建六局提交盖有河南创达建设工程管理有限公司2011年6月21日的工作联系单复印件,但未提供原件,内黄县人民医院不予认可。经安阳仲裁委员会委托,河南四方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18日作出关于内黄县人民医院整体异地新建病房楼工程建设公正造价鉴定意见书【四方建鉴(2017)010号】:(一)按照双方签订的合同作为鉴定标准(固定单价,新增变更重新组价方法),工程总价为68,739,913.62元。其中外墙保温隔热墙工程量调整,单价未调整,因工程量减少,工程造价核减2,422,112.55元。(二)按照双方争议的外墙保温工程部分重新进行组价,按照国家有关规范作为鉴定标准(工程量全部重新组价方法),工程总价为68,914,577.52元。(三)按照原合同总价不变,变更部分单价重组作为鉴定标准(合同价不变,变更部分重新组价方法),工程总价为73,025,510.98元。仲裁庭认为对双方争议的外墙保温工程按照双方签订的合同约定即固定单价方式确定本案争议工程的造价更符合双方合同约定内容,故采纳上述鉴定意见中第(一)种计算方式,于2017年11月27日作出(2016)安仲裁字第97号裁决书:1、本裁决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内黄县人民医院支付中建六局工程款9,859,913.62元;2、本裁决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内黄县人民医院支付中建六局工程款利息(以9,859,913.62元为基数,按照月息1分标准计算,自2013年12月9日计算至付清全部工程款为止);3、驳回中建六局的其他仲裁请求。

中建六局向本院申请执行以上仲裁裁决,内黄县人民医院向本院申请撤销该仲裁裁决,本院于2018年2月22日作出(2018)豫05民特2号裁定书,驳回内黄县人民医院的申请。在安阳中院执行过程中,内黄县人民医院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主要理由是认为河南创达建设工程管理有限公司2011年6月21日的工作联系单是伪造的,提供河南创达建设工程管理有限公司的证明,安阳中院认为2011年6月21日工作联系单没有经办人及负责人签字,真实性无法核实,于2019年5月13日作出(2018)豫05执异132号执行裁定书:不予执行安阳仲裁委员会(2016)安仲裁字第97号裁决。

争议焦点

内黄县人民医院病房楼外墙保温工程价款应如何认定及工程总价款问题。

裁判理由

一审法院(安阳中院)认为,内黄县人民医院制定的招标控制价中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与计价表显示:保温隔热墙材料为60mm厚聚苯烯板,综合单价为806.34元,中建六局制定的投标文件中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与计价表显示:60mm厚聚苯烯板综合单价为793.79元,施工过程中,应内黄县人民医院要求,保温隔热墙材料由60mm厚聚苯烯板更换为30mm厚挤塑板,关于材料更换后工程价款是否应进行调整及如何调整的问题,双方未能达成一致意见。内黄县人民医院委托诚德公司于2015年8月6日出具审核报告显示:保温隔热墙综合单价为每平方米77.33元,合价1,199,017.12元,并因工程量调整,核减209,474.52元,与内黄县人民医院该部分工程招标控制价12,502,462.97元、中建六局投标价12,307,872.71元差别巨大,经本院咨询专业鉴定机构及定额站意见,60mm厚聚苯烯板与30mm厚挤塑板两种材料价格差别不大,外墙保温项目综合单价为每平方80元左右,诚德公司据实进行计算更符合实际情况,更具备客观性,诚德公司出具的审核报告应予以采信,即工程总价款为64,819,416.1元。

二审法院(河南高院)认为,关于案涉外墙保温工程造价如何确定的问题,中建六局上诉认为涉案工程采取不平衡报价法,应依据双方合同约定的单价计算外墙保温工程造价,即每平方793.79元,主张按照四方公司作出的造价鉴定意见书中价格最高的意见认定工程造价。本院认为,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投标人不得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本案中,双方当事人均认可该项工程市场综合单价为每平方米80元左右,内黄县人民医院招标控制价中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与计价表与市场价不符,中建六局制定的投标文件中该部分造价亦与市场价格相差悬殊,不应作为认定案涉工程造价的依据。诚德公司出具的审核报告客观真实,一审法院据此认定案涉工程造价并无不当。中建六局认为涉案工程招投标系采取不平衡报价法的理由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且与招投标法的基本原则相违背,本院依法不予采信。

再审法院(最高法)认为,根据原审查明,内黄县人民医院制定的招标控制价中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与计价表记载:保温隔热墙材料为60mm厚聚苯烯板,工程量为15505.2平方米,综合单价为806.34元,合价12,502,462.97元。中建六局制定的投标文件中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与计价表记载:保温隔热墙材料为60mm厚聚苯烯板,工程量为15505.2平方米,综合单价793.79元,合价12,307,872.71元。原审期间,一审法院咨四方公司询参与鉴定人员,其称60mm厚聚苯烯板与30mm加厚挤塑板两种材料价格差别不大。一审法院到安阳市工程建设标准定额管理站调查,亦发现60mm厚聚苯烯板与30mm厚挤塑板材料价格相差不大,其时施工市场综合单价均为每平方米80元左右。原审法院由此认定中建六局相应部分工程中标价与市场价格相差过于悬殊,不应作为工程造价计付依据,符合本案实际情况。在无其他证据充分佐证的情况下,中建六局以外墙保温造价占工程总造价比例较大为由主张采用不平衡报价法中标,难以令人信服。

来源:律见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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