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 返回首页 |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办公地址:南通市崇川区崇文路2号南通市图书馆及综合服务中心12楼

立案、开庭地址:南通市崇川区崇文路6号凤凰大厦2幢16层南侧

邮箱:ntac@ntac.org.cn
办公电话:0513-59003128、59003129(立案)、59003159
传真号码:0513-59003120
首页 资讯速递 详情
未如实披露房屋被查封情况 售房者被判返还定金并赔偿违约金
发表时间:2024-01-29

房主出售房屋时未如实披露被法院查封情况,导致购房人无法取得房屋所有权。近日,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法院对这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作出判决,解除房屋买卖合同,被告返还原告定金并承担违约责任。

  2022年6月,原告李某与被告张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张某将其名下一套房屋出售给李某,张某保证所提供的房屋权属证明和身份资格证明材料真实、合法、有效,如果房屋被查封或限制转让,导致李某无法取得房屋所有权的,张某构成根本违约,李某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张某支付违约金。合同签订当日,李某向张某支付定金5万元,次日再次支付定金5万元,合计10万元。后在办理《房屋买卖合同》网签过程中,李某发现芜湖市某区法院在双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前已将案涉房屋查封,导致无法办理过户。李某起诉要求解除《房屋买卖合同》,张某返还定金10万元,并承担违约责任。

  法院审理后认为,案涉《房屋买卖合同》系原、被告真实意思表示,并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义务。

  根据《房屋买卖合同》约定及相关法律规定,张某作为卖方应依照诚实信用原则确保案涉房屋无权利瑕疵,如实披露房屋客观情况。现案涉房屋被法院查封,张某至今也未提交证据证明其有能力解决案涉房屋产权受限问题,李某以此为由要求解除合同,于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

  依照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要求赔偿损失,故对李某要求张某返还定金10万元的诉请,法院予以支持。法院综合案涉合同履行情况、当事人过错程度等因素,根据诚实信用原则及公平原则,依法确定被告张某承担违约金7万元,遂作出上述判决。宣判后,双方均服判息诉。

上一条: 三部门发布涉欠薪纠纷典型案例:明晰裁审规则,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2024-1-26)
下一条: 最高检贯彻实施民法典典型案例(第二批) (2024-1-30)
[打印页面]  [关闭窗口]
Copyright © 版权所有:南通仲裁委员会 苏ICP备09002564号
办公地址:南通市崇川区崇文路2号南通市图书馆及综合服务中心12楼 立案、开庭地址:南通市崇川区崇文路6号凤凰大厦2幢16层南侧
办公电话:0513-59003128、59003129(立案)、59003159 传真号码:0513-590031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