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13日,最高检网站公布《关于印发<人民检察院 公安机关羁押必要性审查、评估工作规定>的通知》。 《规定》共二十七条,规定检察机关可以依职权或根据看守所建议启动羁押必要性审查程序,明确对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犯罪嫌疑人,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至少应当开展一次羁押必要性审查;对于被羁押人符合“系未成年人的唯一抚养人”等8类特殊情形的,检察机关、公安机关应当立即开展羁押必要性审查、评估工作;对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等严重危害社会犯罪、故意杀人等严重暴力犯罪、性侵未成年人犯罪等10类社会危险性较大的情形,一般不予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细化了羁押必要性审查、评估的内容、方式;对变更羁押强制措施后的监督管理责任作出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