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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第38批指导性案例
发表时间:2023-11-22

长江是中华民族的母亲河,也是中华民族永续发展的重要支撑。习近平总书记一直高度重视长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和经济社会发展。为深入践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法治思想,人民法院始终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依法审理各类污染环境、破坏生态案件,创新适用多种裁判执行方式,统筹推进长江流域生态环境高水平保护和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为有力指导各级人民法院准确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促进流域司法保护有益经验的规则转化,统一环境资源审判理念和裁判规则,最高人民法院遴选确定5件长江保护专题指导性案例。其中,4件系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环境公益诉讼案例。指导性案例212号《刘某桂非法采矿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明确了跨行政区划非法采砂刑事案件的集中管辖及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规则。指导性案例213号《黄某辉、陈某等8人非法捕捞水产品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明确了非法捕捞水产品犯罪案件中以科学方法实现增殖放流方式修复生态环境责任,以及主动修复生态环境可从轻处罚规则。指导性案例214号《上海某某港实业有限公司破产清算转破产重整案》明确了破产重整案件中环境污染治理共益债务认定规则,将环境污染治理作为实现重整价值的重要考量因素。指导性案例215号《昆明闽某纸业有限责任公司等污染环境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明确了生态环境侵权案中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及股东连带责任规则。指导性案例216号《睢宁县人民检察院诉睢宁县环境保护局不履行环境保护监管职责案》明确了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对跨区域倾倒危险废物防控治理的属地责任规则。

  下一步,人民法院将持续深入践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法治思想,以高质量环境司法服务保障长江大保护国家战略,为全面推进美丽中国建设、加快推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作出新的更大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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