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提供扫码消费服务的二维码应当与提供会员服务的二维码予以区分,以醒目方式提示消费者二维码的实际作用或功能;不得强迫或诱导消费者关注经营者公众号,推送营销信息的,应当提供退订或拒绝选项。
2.提供扫码消费服务的小程序,在收集消费者个人信息前应当以弹窗或其他显著方式向消费者提示隐私政策;不得默认勾选同意或仅提供同意选项。
3.提供扫码消费服务期间,小程序应当限制权限获取频次及个人信息采集频率;不得频繁弹窗,干扰消费者正常使用。
4.提供扫码消费服务的经营者在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时,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征得消费者同意;不得以任何形式和理由强迫消费者同意经营者收集与其提供服务无关的个人信息。
5.提供扫码消费服务的经营者将消费者个人信息共享至第三方使用前,应当告知消费者并征得消费者同意;未经消费者同意或者消费者明确表示拒绝的,不得将消费者个人信息共享至第三方。
6.提供扫码消费服务的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注销账号服务,不得为账号注销功能设置捆绑注销、要求消费者提供各种不合理证明等不必要条件。
北京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
2023年8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