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 返回首页 |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办公地址:南通市崇川区崇文路2号南通市图书馆及综合服务中心12楼

立案、开庭地址:南通市崇川区崇文路6号凤凰大厦2幢16层南侧

邮箱:ntac@ntac.org.cn
办公电话:0513-59003128、59003129(立案)、59003159
传真号码:0513-59003120
首页 资讯速递 详情
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最新侵犯公民人身自由赔偿金标准
发表时间:2023-05-12

    国家统计局2023年5月9日公布,2022年全国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数额为114029元,日平均工资为436.89元。最高人民法院下发通知,要求自2023年5月10日起作出国家赔偿决定时,对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赔偿金,按照每日436.89元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最高人民法院要求,各级人民法院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刑事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自2023年5月10日起作出国家赔偿决定时按照上述标准计算。



来源:人民法院报(记者 王丽丽)


上一条: 最高检通报一季度房屋买卖纠纷案办理情况 (2023/5/11)
下一条: 中央政法委人社部印发《关于表彰全国党委政法委系统“新时代政法楷模集体”和“新时代政法楷模个人”的决定》 (2023/5/15)
[打印页面]  [关闭窗口]
Copyright © 版权所有:南通仲裁委员会 苏ICP备09002564号
办公地址:南通市崇川区崇文路2号南通市图书馆及综合服务中心12楼 立案、开庭地址:南通市崇川区崇文路6号凤凰大厦2幢16层南侧
办公电话:0513-59003128、59003129(立案)、59003159 传真号码:0513-590031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