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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违约金并非原合同债务,当事人不能基于违约金请求主张同时履行抗辩权和法定抵销权
发表时间:2023-04-20

案例索引


《广东飞购科技有限公司、上海典泛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技术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案号:(2022)最高法知民终108号,发布日期:2022-10-12。(中国裁判文书网)


裁判要点

违约金是一种民事责任的承担方式,是当事人对违反合同义务可能造成的损害赔偿的预先约定,并非当事人之间的原合同债务,不属于双务合同中双方当事人互负债务的“债务”范畴,亦不属于可行使抵销权的已届清偿期的“债务”,因此,当事人不能基于“违约金的请求”主张同时履行抗辩权和法定抵销权。


案涉法条


01. 《民法典》第568条(原《合同法》第66条)

  

当事人互负债务,该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到期债务抵销;但是,根据债务性质、按照当事人约定或者依照法律规定不得抵销的除外。


当事人主张抵销的,应当通知对方。通知自到达对方时生效。抵销不得附条件或者附期限。


02. 《民法典》第569条(原《合同法》第99条)


当事人互负债务,标的物种类、品质不相同的,经协商一致,也可以抵销。


裁判摘要

关于同时履行抗辩权,根据合同法第六十六条、第九十九条的规定,同时履行抗辩权的行使需具备以下要件:当事人基于同一双务合同互负债务;当事人的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双方所负的债务均已届履行期;对方当事人未履行自己所负的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仍然提出履行请求。法定抵销权的行使需具备以下要件:双方互负债务、互享债权,债务的种类、品质相同,债务已届清偿期,非依债的性质不能抵消,主张抵消的一方应当通知对方等。


本案中,飞购公司以技术服务费、可分配收益、违约金主张同时履行抗辩权和法定抵销权。对此,本院认为,首先,关于飞购公司能否以技术服务费主张同时履行抗辩权和法定抵销权。涉案合同对于货款的支付期限有明确约定,而技术服务费则在合同履行过程中附条件地予以取消,虽然因取消条件不成就,原审法院判决典泛公司仍应当支付技术服务费,双方当事人均未对此提出上诉,但飞购公司应付的货款和典泛公司应付的技术服务费不属于没有先后履行顺序且均已届履行期的债务,且飞购公司在合同履行中也未就技术服务费行使抵销权,故飞购公司不能据此主张同时履行抗辩权、抵销权并以此免除迟延支付货款的违约责任。当事人应支付的货款和技术服务费可在履行本案生效判决时予以抵扣。其次,关于飞购公司能否以违约金主张同时履行抗辩权和法定抵销权。本院认为,违约金是一种民事责任的承担方式,是当事人对违反合同义务可能造成的损害赔偿的预先约定,并非当事人之间的原合同债务,不属于双务合同中双方当事人互负债务的“债务”范畴,亦不属于可行使抵销权的已届清偿期的“债务”,且飞购公司关于100万元违约金的诉讼请求不能成立,典泛公司并不负担违约之债,因此,飞购公司不能基于其在本案中的违约金请求主张同时履行抗辩权和法定抵销权。最后,关于飞购公司能否以可分配收益主张同时履行抗辩权和法定抵销权。如前所述,飞购公司并未提交充分的证据证明存在可分配收益,其要求典泛公司支付130946.15元收益的诉讼请求不能得到支持,因此,飞购公司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和法定抵销权的事实基础并不存在。综上,飞购公司关于其享有同时履行抗辩权和法定抵销权的上诉理由缺乏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延伸阅读


01. 法定抵销权的形成,应具备“双方债务各自从履行期届至到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的时间段存在重合部分”;法定抵销权形成后,抵销权的行使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


—《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9年第4期(总第270期)厦门源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海南悦信集团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案,案号:(2018)最高法民再51号


【裁判摘要】双方债务均已到期属于法定抵销权形成的积极条件之一。该条件不仅意味着双方债务均已届至履行期,同时还要求双方债务各自从履行期届至到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的时间段,应当存在重合的部分。在上述时间段的重合部分,双方债权均处于没有时效等抗辩的可履行状态,“双方债务均已到期”之条件即为成就,即使此后抵销权行使之时主动债权已经超过诉讼时效,亦不影响该条件的成立。因被动债权诉讼时效的抗辩可由当事人自主放弃,故在审查抵销权形成的积极条件时,当重点考察主动债权的诉讼时效,即主动债权的诉讼时效届满之前,被动债权进入履行期的,当认为满足双方债务均已到期之条件;反之则不得认定该条件已经成就。抵销权的行使不同于抵销权的形成。作为形成权,抵销权的行使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我国法律并未对法定抵销权的行使设置除斥期间。在法定抵销权已经有效成立的情况下,如抵销权的行使不存在不合理迟延之情形,综合实体公平及抵销权的担保功能等因素,人民法院应认可抵销的效力。


02. 已过诉讼时效的债权,不得作为主动债权主张法定抵销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理解与适用(一)》,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贯彻实施工作领导小组主编,人民法院出版社2020年出版


节选内容:由于抵销是单方法律行为,主张抵销一方只要为抵销的意思表示,就发生抵销的法律效力,故对被抵销的一方而言,抵销具有强制性。若法律允许一方用自然债权抵销对方的债权,则将产生强制履行自然债务的结果,从而导致法律体系内部发生冲突。因此,已过诉讼时效的债权不得作为主动债权主张抵销。但已过诉讼时效的债权可以作为被动债权抵销,此时可认为自然债权的债务人放弃了时效利益。应当指出的是,是否已过诉讼时效的判断时点,应以两项债权适于抵销之时为准,一方因行使抵销权而获得的既得利益应予尊重,不因事后债权罹于时效而受影响。


03. 抵销权既可以通知的方式行使,也可以提出抗辩或者提起反诉的方式行使


—《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2019)


43.【抵销】抵销权既可以通知的方式行使,也可以提出抗辩或者提起反诉的方式行使。抵销的意思表示自到达对方时生效,抵销一经生效,其效力溯及自抵销条件成就之时,双方互负的债务在同等数额内消灭。双方互负的债务数额,是截至抵销条件成就之时各自负有的包括主债务、利息、违约金、赔偿金等在内的全部债务数额。行使抵销权一方享有的债权不足以抵销全部债务数额,当事人对抵销顺序又没有特别约定的,应当根据实现债权的费用、利息、主债务的顺序进行抵销。


本文小结(仅供参考)


01. 违约金是一种民事责任的承担方式,是当事人对违反合同义务可能造成的损害赔偿的预先约定,并非当事人之间的原合同债务,不属于双务合同中双方当事人互负债务的“债务”范畴,亦不属于可行使抵销权的已届清偿期的“债务”,因此,当事人不能基于“违约金的请求”主张同时履行抗辩权和法定抵销权。


02. 法定抵消权的形成应至少具备3个条件:(1)双方债务均已届至履行期;(2)双方债务各自从履行期届至到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的时间段,应存在重合部分;(3)在上述时间段的重合部分,双方债权均处于没有时效等抗辩的可履行状态。


03. 法定抵销权形成后,在抵销权行使之时,即使主动债权已经超过诉讼时效,亦不影响抵销权的成立。


04. 如果在法定抵销权形成之前,债权的诉讼时效期间已经届满,则债权人无权主张法定抵销权(即不得作为主动债权主张抵销);此时,如果债务人自愿放弃时效利益,则可作为被动债权抵销。


05. 如果在债权的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之前,法定抵销权已经形成,则债权人有权主张法定抵销权(即可作为主动债权主张抵销)。


06. 法定抵销权形成后,行使抵销权不受诉讼时效限制。


来源 | 最高判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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