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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结算以审计为准”可否突破?
发表时间:2023-03-17

结算约定以“审计”为准或以“财审”为准,是导致建设工程结算难的重要原因。为此,我们通过检索最高院案例,归纳总结可以突破“以审计为准”的裁判规则。

【判例总结建议】

1.合同约定以发包人委托审计合格为付款条件,但是发包人怠于履行的,承包人可以直接要求发包人支付工程款。

2.合同约定以审计报告作为结算依据的,承包人应当注意审计报告的计价方式和相关规定是否与合同约定一致,如不一致,则审计报告不作为结算依据。

3.合同约定以政府审计结果为结算及付款的依据,但审计机构无正当理由长期未出具审计结论或者审计部门明确表示无法进行审计,承包人可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以司法鉴定结果或者建工合同约定价款或工程结算资料为依据支付工程款。

【裁判规则一】

合同约定以发包人委托审计合格为付款条件,发包人怠于履行的,应当认定工程款已经具备付款条件。

【案例索引】

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与沈阳祺越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沈阳大东城市开发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2020)最高法民终106号民事判决书】

【法院观点】

当事人对于审计的结算约定,意义在于落实对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进行监督,维护国家财政经济秩序,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防止建设项目中出现违规行为。一审法院按照法定程序委托鉴定机构,通过专业的审查方式,确定工程结算款,其真实性、合理性并不与前述关于审计的约定本质相悖,效果与审计基本等同,中建一局以未经审计主张未达到工程款支付条件,理由不能成立。

【裁判规则二】

合同约定以审计报告作为结算依据,但如审计报告并非按照合同约定的计价方式和相关规定作出,则审计报告不作为结算依据。

【案例索引】

黄厚忠、郴州市发展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与湖南华盛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湖南格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2020)最高法民终630号民事判决书】

【法院观点】

《施工合同》专用条款第25.4条约定,……(3)本工程人工工资单价按湘建价〔2009〕396号文件市场工资单价执行,施工期间如人工工资、机械设备费用发生变化以及政府或其授权的相关职能部门的文件规定进行调整……。郴州市审计局出具的郴审报〔2018〕26号审计报告载明,由于两湖工程是BT项目,审计依据2012年12月4日郴州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市城区政府投资BT项目竣工结算审计有关问题的会议备忘录》的规定,按施工同期最低人工工资标准计取。按最低工资标准计取比按市场工资标准少597.55万元,施工单位对此持不同意见。根据原审查明的事实,案涉工程已由合同约定的BT项目转为了普通建设工程项目,审计报告以对BT项目的相关规定计取最低人工工资标准,与合同约定不符。原审认定审计报告并未完全依据合同约定的计价方式进行审计,且审计结果已不予调整,如依据审计报告结算将违反合同约定,并无不当。

【裁判规则三】

合同约定以政府审计结果为结算及付款的依据,但审计机构无正当理由长期未出具审计结论或者审计部门明确表示无法进行审计,人民法院准许当事人以司法鉴定结果作为工程结算依据,或者径直依据建工合同约定价款或工程结算资料判令一方当事人支付工程款。

【案例索引】

唐山湾三岛旅游区旅游开发建设有限公司与北京中海北方港口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2020)最高法民申1122号民事裁定书】

【法院观点】

案涉BT项目合同约定:“工程竣工之日起第一个月唐山三岛支付第一笔款,审计结束后第12个月付第二笔款,第24个月支付第三笔款,支付比例分别是合同价款的40%、30%、30%加合同价款乘以融资费率之和等”,但在中海北方于2016年5月将全部工程结算资料交唐山三岛进行审计后,由于工程资料不全等原因,审计机构长期未能出具正式审计结论。若是根据唐山三岛关于支付款项必须严格按照合同约定以审计结论形成后才能确定时间节点的主张,在本案审计结论长期无法形成的特殊情况下,对中海北方明显不公。据此,原审判决唐山三岛二十日内向中海北方支付尚欠工程款并无不当。

END




来源:总包之声  黄宏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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