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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解商事纠纷诉与非诉 相遇在国际化轨道
发表时间:2014-04-14
 为建立和完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探索利用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途径解决商事纠纷的合作模式,中国贸促会/中国国际商会调解中心(简称调解中心)与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联合创立商事纠纷联动调解机制,依托西城法院高效、便民的商事审判速裁机制,充分发挥调解中心专业化、国际化的优势,及时妥善化解各类商事纠纷。

    联动机制三方皆赢

    2011年6月28日,西城法院与中国贸促会/中国国际商会调解中心举行了商事纠纷联动调解机制签字仪式,商事纠纷联动调解机制正式启动。

    签字仪式上,中国贸促会调解中心秘书长王承杰介绍说:“商事纠纷联动调解机制的正式启动,是调解中心贯彻落实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建立健全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的若干意见》的又一具体实践,是司法权威与专业商事调解的成功对接。”

    “联动调解机制,既为商事纠纷主体提供了一种自治、便捷和专业的商事纠纷解决机制,保护了纠纷主体的诉权,又发挥了调解中心专业性调解的优势,还减轻了法院的诉讼压力,是适应市场需求三方皆赢的好事。”王承杰表示。

    西城法院副院长刘草生认为:“商事纠纷联动调解机制基于双方当事人自愿选择适用,程序简单、便捷、保密,且更能把握商事纠纷案件的专业性特点,有利于商事纠纷主体灵活、快速地解决争议,是双方共同创建的一项便民新举措。”

    解决途径任君选择

    关于商事纠纷联动调解机制的适用,刘草生介绍了两种情况:一是当事人到西城法院办理立案手续时,如各方当事人均同意接受调解,将其引导至法院的调解室。如果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由调解员和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章。当事人需要确认调解协议效力的,可向西城法院申请,法院依法审查后,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出具确认书。调解不成的,当事人仍可以选择向法院起诉或寻求其他纠纷解决途径。

    另一种途径是,当事人起诉后,根据各方合意选择,适用商事纠纷联动调解机制。由法院向调解中心出具《委托/邀请调解函》,委托调解中心进行庭前调解或者特邀调解中心调解员协助进行调解。如果各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可以申请撤诉或由法院经确认后出具民事调解书。调解不成的,由法院依法继续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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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4年3月5日,西城法院电话通知中国贸促会调解中心,有商事纠纷当事人愿意选择联动调解机制解决纠纷。接到电话,调解中心迅速指定了两名经验丰富的商事调解员,前往法院调解。

    这是一起民间借贷纠纷,申请人和被申请人是朋友关系。2011年之后,申请人陆续借给被申请人390万元。2012年,被申请人的经营处所被政府列入拆迁范围,被申请人停业、转产,资金短缺,无能力清偿上述借款。

    在调解员主持下,双方当事人就争议的事实、焦点,进行了陈述。经过调解员的耐心调解,双方最终就还款的时间及金额,达成了和解。根据当事人的共同申请,西城区法院当天即对达成的调解协议依法进行了司法确认,出具了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表示:“这种做法,我们之前根本不知晓。经过这次亲身感受,不得不给这做法点个赞。上午,调解中心的调解员到法院进行诉前调解,下午,法官就根据我们的申请出了民事裁定书,高效、便利又有公信力,真的挺好。”

    “以后要是再有纠纷,或者朋友有类似的纠纷,就让他们来找你们,这种办法省钱省时又省力。”当事人补充说道。

    对于两个机构的合作,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副庭长范君表示:“联动调解机制,是专业调解与司法权的有效结合,人民法院的参与、引导、委托和确认,为纠纷主体提供了兼具权威性和灵活性的纠纷解决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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