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务中,一方单方出具含有仲裁条款的函件并不罕见,那么该仲裁条款对另一方有约束力么?本案即涉及此问题。
自愿是仲裁的前提,仲裁协议是愿意提交仲裁的表达,欠缺仲裁协议将导致仲裁委员会不受理案件或裁决面临被撤销或不予执行的风险。《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四条规定:“当事人采用仲裁方式解决纠纷,应当双方自愿,达成仲裁协议。没有仲裁协议,一方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第五十八条规定:“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一)没有仲裁协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规定:“被申请人提出证据证明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定不予执行:(一)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订有仲裁条款或者事后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
请求仲裁的的意思表示,是仲裁协议的核心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十六条规定:“仲裁协议包括合同中订立的仲裁条款和以其他书面方式在纠纷发生前或者纠纷发生后达成的请求仲裁的协议。仲裁协议应当具有下列内容:(一)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二)仲裁事项;(三)选定的仲裁委员会。”
意思表示并不仅限于书面形式,也可以通过行为的方式表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条规定:“行为人可以明示或者默示作出意思表示”;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特定形式的,应当采用特定形式。”《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总则编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2〕6号)第十八条规定:“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或者口头形式,但是实施的行为本身表明已经作出相应意思表示,并符合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条件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民法典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的采用其他形式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
据此,仲裁协议的达成不仅限于双方签署的情形,还包括相对方持另一方单方出具的含有仲裁条款的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的情况。相对方虽然没有在另一方出具的协议上盖章,但其主动向单方函件载明的仲裁机构提起仲裁行为本身,就表明已经作出同意该仲裁条款的意思表示。
本案中,森岛公司向百瑞公司单方出具了含有仲裁条款的《担保承诺函》,百瑞公司以该函件为依据,向清远仲裁委员会申请追加森岛公司为被申请人,已通过行为的方式表达其认可仲裁条款的意思表示。因此,《担保承诺函》中的仲裁条款已成立,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其他法院也持相同观点,即单方出具的文件含有仲裁条款、另一方持该文件申请仲裁的,视为双方就仲裁协议达成合意。
例如,在中海外江苏贸易发展有限公司、南京盈辉捷国际物流有限公司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民事裁定书中,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案涉五份《付费保函》虽为申请人向被申请人单方出具,但被申请人依据其所载明的仲裁条款书面向大连仲裁委员会提请仲裁的行为表明,双方之间已就案涉五份《付费保函》所涉争议提交仲裁解决达成书面仲裁约定。”
又如,泉州中鼎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张雅军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中,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担保函》由中鼎公司单方出具,其中第三条明确显示其作出选择仲裁的意思表示,而被申请人作为债权人之一,持《担保函》申请仲裁,视为被申请人同意双方通过仲裁解决纠纷,故应当认定双方就仲裁条款达成合意,并且该仲裁条款合法有效”。
又如,安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中,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通过安通控股公司出具载明仲裁条款的《承诺函》和浙商银行依据该《承诺函》中的仲裁条款提请仲裁的特定行为,案涉《承诺函》载明的仲裁条款系双方之间达成的仲裁协议。”
参考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