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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会与港闸区人民政府联合发文重视仲裁方式解决纠纷
发表时间:2009-03-13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以下简称仲裁法),公正、快捷地解决经济合同纠纷,确保经济活动健康、有序地进行,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需要明确的几个问题的通知》(国办法[1996]22号)和《市政府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有关问题的通知》(通政发[1997]190号)精神,2009年1月14日,本会与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联合制发了《关于重视并自觉运用仲裁方式解决经济纠纷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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