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中国银保监会印发《融资租赁公司非现场监管规程》(以下简称《规程》),明确融资租赁公司非现场监管的职责分工,进一步规范非现场监管的程序、内容、方法和报告路径,完善非现场监管报表制度。 《规程》共6章27条,主要包括总则、信息收集与核实、风险监测与评估、信息报送与使用、监管措施、附则等内容。重点压实了地方各级金融监管部门的法人监管责任,明确分支机构和特殊项目公司的并表管理。要求全面、客观、准确地反映融资租赁公司真实风险状况、合规情况和服务实体经济质量,持续监测、评估融资租赁公司风险。明确各地方金融监管部门要将非现场监管分析评估结果作为现场检查、分类处置的重要参考,根据机构的风险和合规程度实施分类监管,建立健全监管评价机制,努力提高监管有效性和震慑力。 《规程》规定了非现场监管的定义、原则、阶段,银保监会和地方金融监管部门的职责分工等;地方金融监管部门信息收集、数据审核、确认证实、档案管理等义务;地方金融监管部门的监测分析、监督检查、指标异常变动处理、重大风险事件报告、年度监管报告撰写等职责。明确了报表报告的报送路径和时间要求、分析评估结果运用,以及差异化监管措施和处罚等。 对分支机构和特殊项目公司的非现场监管职责,《规程》明确,融资租赁公司分支机构主要承担业务营销、属地租赁资产风险管控等职责,其收支、财务管理由法人机构统一管控,多数无独立财务会计核算,无独立会计报表,无法填报相关非现场监管数据。按照法人监管原则,分支机构和特殊项目公司的非现场监管工作由融资租赁公司法人机构注册地地方金融监管部门负责,监管指标和业务指标与融资租赁公司法人机构合并计算。 来源:民主与法制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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