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生态环境侵权纠纷案件适用惩罚性赔偿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 据介绍,为回应社会发展所提出的环境问题,民法典除在民事责任章第179条继续沿用民法总则关于惩罚性赔偿的原则性规定之外,还专门在侵权责任编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责任章第1232条新增加规定了生态环境惩罚性赔偿制度。《解释》就生态环境侵权纠纷案件适用惩罚性赔偿的范围、认定要件、计算基数和倍数等具体问题予以规范。 其中,关于生态环境惩罚性赔偿金数额,《解释》规定,惩罚性赔偿金数额,应当以环境污染、生态破坏造成的人身损害赔偿金、财产损失数额作为计算基数,综合考量侵权人的恶意程度、侵权后果的严重程度、侵权人所获利益、侵权人事后采取的修复措施和效果等因素,一般不超过基数二倍。全国人大代表、最高人民法院特邀监督员、江西省律师协会副会长冯帆表示,这一规定体现了司法解释严格审慎适用惩罚性赔偿、防止制度被滥用的基本态度。 《解释》还明确,生态环境惩罚性赔偿请求应由当事人在生态环境侵权诉讼中一并提起,由人民法院一并解决,以提供公平、高效、充分的救济。 中国法学会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兼秘书长,武汉大学环境法研究所所长、教授秦天宝表示,在法典中明文规定生态环境惩罚性赔偿制度,并专门制定配套规则细化落实具体适用,这一举措是开全球环境司法之先河、走在世界前列之独创实践,为全球环境治理提供了中国方案和中国样板。 来源:民主与法制时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