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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上辱骂他人拒不道歉 法院:判决书全文登报
发表时间:2021-11-01

   9月8日,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在报纸上刊登了一份全文6400余字的判决书。这也是民法典实施以来,江苏省首个因网络侵权拒不道歉而将判决书登报的案件。

  赔礼道歉作为一种民事责任承担方式,主要适用于名誉权、隐私权、姓名权等人格权案件之中。赔礼道歉可以缓解受害人的精神痛苦,具有填补损害的功能。不过,实务中赔礼道歉常常遭遇执行难题。

  今年9月,《江苏法治报》全文刊登一起名誉权纠纷案件判决书,一场历时1年多的名誉权纠纷案件画上句号。据了解,这也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实施以来,江苏省首个因网络侵权拒不道歉而将判决书全文登报的案件。

  拒绝赔礼道歉

  判决书全文登报

  据了解,这起名誉权纠纷案件发生于2019年10月下旬,当事双方齐某和焦某曾是密友,后因故产生矛盾。

  2019年10月23日至25日,焦某的男友孙某用其注册的三个新浪微博账号,多次对齐某的微博进行转发、评论,内容具有侮辱性,还有一些言辞粗鄙、不堪入目的评论。焦某则多次通过其个人微博对上述微博进行点赞、评论,两人发表的微博内容具有极高的关联性。

  齐某认为,焦某及孙某的上述做法侵害其名誉权,将两人诉至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要求两人立即删除相关微博,书面致歉并在社交平台上连续30日发布致歉声明,另外要求两人赔偿经济损失及精神损害抚慰金5万元。

  诉讼过程中,齐某将书面致歉及在社交平台发布致歉声明的诉讼请求变更为向其赔礼道歉,方式以法院判决为准。

  2019年11月,该案在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该院经审理后认为,新浪微博作为开放的网络平台,传播的广泛性、迅捷性系其显著特点,故微博的发布者应当谨慎地对待涉及他人的微博评论,因言论不当侵害他人名誉权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法院认为,该案中,孙某使用微博对齐某有指向性地进行辱骂,用词粗鄙低俗,在主观上有损害齐某名誉、降低其社会声誉的故意,客观上也实施了侵害齐某名誉权的行为,主观过错明显,具有违法性,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焦某虽相较于孙某的微博言论辱骂较轻,但由于其微博粉丝量较大,在一定程度上亦造成齐某社会评价降低,行为存在过错,也给齐某的名誉权造成侵害,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最终,法院判决孙某和焦某在判决生效之日起3日内删除侵害齐某名誉权的相关微博,并在新浪微博上发布道歉函,时间不得少于10日,逾期发布的,将判决书全文发布于《江苏法治报》,所需费用由被告孙某、焦某负担。另外,判决孙某赔偿齐某精神损害抚慰金6000元。

  据承办法官韩浩介绍,一审判决后,焦某提出上诉,不过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其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生效后,因焦某和孙某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中的义务,齐某向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执行部门根据判项的内容,将判决书全文刊登在《江苏法治报》上。

  赔礼道歉遭遇“执行难”

  赔礼道歉是承担民事责任的主要方式之一,既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与其他方式合并适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九十五条的规定,人格权受到侵害的,受害人有权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不过,赔礼道歉在执行上却并不是那么容易。韩浩介绍,由于赔礼道歉是一个行为,当行为人拒不履行赔礼道歉的生效判决时,不能对行为强制执行,因此执行难度较大,“执行难,执行赔礼道歉行为难,又衍生出‘道歉难’。”

  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理事、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教授黄忠分析,赔礼道歉执行难由多方面原因导致,其中一个重要的原因是“有些被告基于自身面子的考虑,宁愿支付赔偿金,也不会主动道歉。”

  在侵权人拒绝主动赔礼道歉的情况下,法院会通过其他方式让其承担责任,消除侵权所带来的影响,维护被侵权人的权利。将判决书部分甚至全文登报的方式即是其中一种。

  2016年2月,在北京大学诉邹某名誉权纠纷案中,因邹某拒绝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北京大学申请强制执行,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通过《人民法院报》公布判决主要内容,费用由邹某负担。2019年1月,邱某与陈某名誉权纠纷案中,因陈某拒绝履行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赔礼道歉、消除影响的生效判决,该院将判决书部分内容公布在报纸上。

  实际上,对于拒不履行赔礼道歉行为的执行方式,相关司法解释早有规定。1993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中提到,对于侵权人拒不执行生效判决,不为对方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的,人民法院可以采取公告、登报等方式,将判决的主要内容及有关情况公布于众,费用由被执行人负担。

  值得注意的是,民法典第一千条吸收了上述司法解释的内容,规定人民法院可以采取在报刊、网络等媒体上发布公告或者公布生效裁判文书等方式执行,产生的费用由行为人负担。

  在如何解决赔礼道歉执行难问题上,黄忠认为,赔礼道歉的执行涉及法官的引导和社会的激励,除将判决书公布的执行方式外,建议法官在审判和执行中与被告进行沟通、谈话,了解被告不主动赔礼道歉的原因,积极做好法律和道德层面的解释说明工作。另外,也可以依据民事诉讼法等的规定,对拒不主动赔礼道歉的被告处以罚款、拘留等处罚措施,从而尽量引导和促使被告主动履行道歉义务。

  此外,黄忠认为,应加强道德教育,形成勇于认错、敢于担当的文化,甚至借鉴域外的道歉专门立法举措,鼓励当事人通过道歉阻止纠纷升级,加快纠纷的友好解决。

  判决书全文登报

  是一种替代履行方式

  相对于将判决书部分内容公布的方式,将判决书全文公告的方式较少。

  记者梳理中国裁判文书网时发现,法院在判决书中明确写明将“判决书全文发布”的案件仅有3例,较早的一起为2018年9月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判决的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根据法院判决,被告如不履行书面道歉义务,将由原告将判决书全文发布于《东莞日报》,发布时间为连续7日,费用由被告承担。

  另外2起案件为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2018年、2020年判决的姓名权纠纷案件及名誉权纠纷案件。

  韩浩介绍,对于拒不履行法院生效判决、裁定的行为,此前法院主要视情节轻重,采用罚款、拘留的方式或者将判决书部分内容登报的方式替代执行。此案审理时正值民法典颁布之际,而民法典将公民人格权的保护提升到前所未有的高度,法院的司法实务也需要与时俱进。

  “赔礼道歉的公告方式在法律上没有统一规定,我们采用创新方式,将判决书全文公告,一方面能最大程度还原案件的客观事实,使受害人的人格权得以修复,另外也能起到普法宣传的效果,体现法律对人格权保护的重视。”韩浩说。

  “此案将成为一个样本,对于拒不执行赔礼道歉的行为人,法院将采用公布判决书全文的方式,对权利人进行救济。”韩浩说。

  据了解,此次将判决书全文登报的公告费是3万元,由两被告共同承担。目前公告费已经执行到位。另外,由孙某赔偿的6000元精神损害赔偿金也执行到位。

  韩浩介绍,本案当事人齐某对于上述执行方式较为满意。齐某的代理律师接受媒体采访时也表示对上述执行方式较为赞同。

  不过,此案也引发将判决书全文登报的执行方式能否代替侵权人赔礼道歉的疑问。

  韩浩解释,将判决书全文登报的方式使被害人遭到破坏的人格权得到修复,对被害人是一种精神上的弥补,是一种替代执行的方式。

  黄忠说,实务中,虽然有时被告没有主动道歉,但通过在媒体公开发布判决书全文的方式也能达到“赔礼”的目的,也可以认为已经在一定程度上实现赔礼道歉的目的。

  黄忠认为,判决书全文登报的执行方式虽然无法代替侵权人赔礼道歉,但可以作为替代方式来采用,“不仅有利于保护原告的人格权,同时也有积极的社会教育意义。”

                                                                                                   来源:民主与法制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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