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
|
办公地址:南通市崇川区崇文路2号南通市图书馆及综合服务中心12楼
立案、开庭地址:南通市崇川区崇文路6号凤凰大厦2幢16层南侧
邮箱:ntac@ntac.org.cn
办公电话:0513-59003128、59003129(立案)、59003159
传真号码:0513-59003120 |
|
|
|
|
|
|
惠州仲裁委为企业支招规避法律风险 |
发表时间:2014-03-25 |
日前,惠州市仲裁委开展大型企业和上市公司仲裁法律服务座谈会,惠州仲裁委领导班子和市工商局、市经信局以及德赛集团、水务集团等参与其中。来自仲裁委的仲裁员刘伟指出企业经营中存在的多种法律风险,并提醒企业要认真处理合同。 盲目提供担保风险大 据了解,企业运营中所涉及到的法律风险很多,盲目提供担保就是其中之一。“现在一些中小企业只是顾及"关系户"的面子,未考虑担保对象的资信情况和还债能力,就草草为其担保。”刘伟表示,这种盲目担保的行为风险很大。如果对方无力偿还到期债务,担保企业将不得不承担连带责任。 另外,用人单位对每起辞退员工的个案如果处理不当,也有潜在的法律风险,容易给公司造成负面影响。刘伟表示,现在很多公司在辞退员工时,有一项原因是个人能力未能胜任职位,但具体举证却很难找出明确的岗位职责描述。 从招聘、面试、录用、签订合同到员工离职,都有相关的法律法规约束,如果处理不当,后果将不堪设想。因此在讲解中,刘伟建议用人单位对每起员工个案都要慎重,与律师沟通,同时加强企业规章制度建设、细化岗位职责等。 企业“三单”需写清楚 所谓的“三单”,指的是采购订单、对货单、送货单,这“三单”如果模糊不清,企业之间容易产生纠纷。“三单”中涉及到数量、质量、报酬、材料提供、期限、验收标准、违约及赔偿责任都非常重要。 刘伟举了一个案例,乙公司以《采购订单》形式向甲公司采购汽车所使用的标牌产品,后因乙公司拖欠甲公司加工费300万元,甲停止交货。随后甲公司起诉要求乙公司偿还欠款,乙公司却反诉产品存在质量问题。案例中甲乙双方没有对账单,且乙的《采购订单》是以邮件方式发送给甲,无双方签名。途中双方又口头更改结算日期,送货单无原件、无人签收。这起因双方之间未约定清晰的案件经过审理判决,耗时近两年。因此刘伟提醒,企业在签订采购单时,应注意标清名称、数量、规格型号、单价,调整需以书面形式。另外,结算和付款方式、交货期也应书面提交对方确定,以免承担高额赔偿责任。
|
|
上一条:
国家工商总局:自3月1日起正式停止企业年检 (2014/3/4)
|
下一条:
司法体制改革积极稳妥推进 (2014/3/25)
|
[打印页面]
[关闭窗口]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