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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进:新《仲裁法》必将成为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之利器
发表时间:2020-07-07

来源:仲裁研究院

编者按:

本文是中国法学会副会长、中国国际法学会会长、中国政法大学仲裁研究院理事长黄进教授在“仲裁立法体例相关重大问题专题研讨会”上的发言,经授权发布,以飨读者。    


今天,我们在这里举行“仲裁立法体例相关重大问题专题研讨会”。大家知道,我们国家正在推进《仲裁法》的修订工作,相关的大学、科研机构和学会承担了研究课题任务,中国政法大学仲裁研究院承担的课题就是仲裁立法体例相关问题的研究。

    今天这个会议采取视频的方式召开,首先我代表中国政法大学仲裁研究院理事会对大家的莅临,无论是在现场还是在线上,都表示热烈的欢迎。同时也借这个机会对各位长期以来对中国政法大学仲裁研究院的关心、支持和帮助,特别是这次能够抽出时间积极参与这个问题的研讨表示衷心的感谢!

我们的会议将围绕《仲裁法》修订的仲裁立法体例的相关问题进行研讨。目前,完善仲裁制度,提高仲裁公信力,是我国仲裁界的主要任务。我认为,《仲裁法》的修订在于完善仲裁制度,这项工作现在对我们中国仲裁界来说是一个天大的事情,是一个重大的课题。

第一,《仲裁法》的修订涉及到国家治理问题。

因为我们国家现在正在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而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其中一个很重要的内容就是你这个国家能不能很好的预防和化解纠纷,而仲裁是化解纠纷的一个非常重要的形式。我们讲的法律上的化解纠纷的形式主要有调解、仲裁和诉讼,它事关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仲裁法》修订得好不好对我们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极为重要。 

第二,《仲裁法》的修订涉及到国家法治建设,涉及到全面推进依法治国。

我国《仲裁法》是1994年制定,1995年实施的,至今二十多年了。我们国家经济社会发展非常快,《仲裁法》当时的一些规定确实已经不能够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需要进行修订。尽管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建成,但是它还需要不断地去完善,与时俱进。所以在建设法治中国过程中,《仲裁法》的修订是我们推进全面依法治国非常重要的内容,要把这个工作做好。 

第三,《仲裁法》的修订涉及到营商环境建设,事关国家改革开放大局。

为什么《仲裁法》的修订一定和营商环境有关呢?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以更有力的法治举措推动营商环境不断优化,中国经济正释放新的制度红利。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第二次会议上深刻阐述了“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这一重要论断。仲裁和营商环境有特别的关系,因为我们讲的仲裁主要是指商事仲裁,所以《仲裁法》修订得好不好和营商环境关系非常大。刚才时建中副校长提到海南自由贸易港的建设,我觉得自贸港的建设就跟商事争议的预防和解决关系非常大。国家的仲裁制度直接决定了海南的仲裁制度怎么样,它对自贸港的建设至关重要。所以,我们可能不能够简单地把《仲裁法》的修订视为一项普通法律的修订,它是和我们国家营商环境,和我们国家进一步改革开放、扩大开放密切联系在一起的,它的修订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行使国家立法权要做的事项。

第四,《仲裁法》的修订还涉及到仲裁学科建设问题。

我们在座在线的不少同仁都来自高校和研究机构,比较关注学科专业建设。仲裁学本身也是一个独立的学科,是一个实践性很强的学科。当然它到底是什么样的学科,是几级学科我们还可以研讨,但是它肯定是一个学科。《仲裁法》的立法体系跟仲裁学科体系很有关系,这同法律体系与法学学科体系的关系类似。我们现在讲的法学学科体系,同我们讲的法律体系有密切的关系,因为我们现在主要是按照法律体系的法律分支或者部门法来划分法学学科体系的,我们的法律体系包含宪法、行政法、民商法、经济法、社会法、刑法、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等等,而我们的法学学科就有宪法学、行政法学、民商法学、经济法学、社会法学、刑法学、诉讼法学等等,所以每一个国家的立法体系会和其法学学科体系密切相关。当然,我们现在法学学科体系不一定仅仅按照立法的部门,立法的分支来划分,我们还可以从其他角度进行划分,开展学科建设。比如,我们现在讲法治建设有立法、执法、司法、守法、用法(法律服务)等环节,我们就应该相应地建立立法学、执法学、司法学等,也可以从其他方面,比如从法治体系的角度来研究法学学科体系的构建问题。因此,《仲裁法》立法体例真的跟我们今后的仲裁学或者仲裁法学这个学科的关系非常密切,涉及到学科建设。

    我们今天的研讨会很重要,尽管我们是讨论仲裁法的立法体例,但是我们还会涉及到仲裁其他的相关问题,因为立法体例是和其他的问题联系在一起的。比如说,去年联合国《新加坡调解公约》问世以后,我们中国也在讨论要不要建立中国自己的商事调解法的问题,这个问题和商事仲裁也有密切关系,我们要研究商事调解立法和仲裁立法什么关系。再比如说,理论界和实务界都普遍关注的仲裁司法监督问题、互联网仲裁问题等,这些其实都是和仲裁立法体例有关的。

    可以这样说,我们今天研讨的内容很丰富,大家可以畅所欲言,尽情分享你们的真知灼见。借这个机会,我也对《仲裁法》的修订提几点建议,供大家批评指正。

    首先,我们对《仲裁法》的修订,包括对立法体例问题的探讨,我觉得一定要脚踏实地,深入研究,广泛论证,不要“跟着感觉走”。今后拿出的修订方案一定是建立在扎实的研究,充分讨论论证基础上的,这很重要。

    其次,我希望能够开放包容,兼收并蓄。仲裁实践在中国古代就有,我们叫做公断,比如,邻里之间发生矛盾,可以请族人当着祖宗的面公断。但是,现代仲裁法律制度的建立,在中西方之间有一个交流融合的过程。在《仲裁法》修订过程中,我们还是要采取开放包容的态度,兼收并蓄,博采众长,特别是对联合国相关的一些公约、示范法、规则进行研究,对其他国家的相关仲裁立法进行比较研究,我觉得这样做对我们今后修订出一部比较好的《仲裁法》至关重要。我们要吸收世界一切先进的仲裁法律制度的文明成果来丰富中国的《仲裁法》。

    第三,我们这次修订尽管时间很紧,但是还是要深思熟虑,精益求精,有时候不要太过匆忙,不要在修订过程中留下遗憾,留下一些今后大家垢病的东西。我希望这次修订工作能够在大家共同努力下,不断地研讨,拿出的方案是一个成熟的、先进的、科学的,甚至在世界上能够得到仲裁界认可的,对仲裁法制有一定引领作用的这样一个修改方案。

    最后,《仲裁法》修订问题上,我们还是要坚持“三个回归”!



第一个回归是回归初心。

在仲裁方面,我们的初心,我们的本原是什么?仲裁产生出现在这个社会当中到底是要发挥什么作用?它的地位、它的功能、它的作用、它的位置是什么?这些可能需要我们深入思考,只有想清楚了,才能不忘初心。我想,我们不能忘掉仲裁是通过公断的方式独立、专业、公正、高效地为争议当事人化解矛盾、定纷止争。


第二个回归是回归常识。

我们修订《仲裁法》肯定要坚持改革创新。但是,我们改革创新不能够太脱离仲裁的一些最基本的东西,特别是大家关于仲裁的常识,常识就是大家的共识。比如说,我们仲裁最重要的东西,即一锤定音、一裁终局。现在我们有的改革,要把它搞成两审,往诉讼靠,就是脱离了常识。我觉得仲裁最基本的东西还是要把握住。


第三个回归是回归规律。

仲裁有仲裁的规律,调解有调解的规律,诉讼有诉讼的规律。三者互相之间可以叠力、给力,在争议解决方面可以交叉,可以融合,但是它们不能够离开其本质性的东西,其自身的特性,其自身的规律。我们对事物的规律要有敬畏之心。在仲裁方面,我们的任务是要探索规律、遵循规律、尊重规律,《仲裁法》就是要把认识清楚了的规律固化下来。

所以,我主张《仲裁法》的修订要坚持三个回归。在这三个回归里面,仲裁到底是什么?它最重要的特性大家一定要牢记。一是它的契约性,它是基于当事人意思自治建立起来的制度,这个和调解有点相同,基础是一致的;二是它的专业性,它是靠专业人士做的一项专业工作,这是仲裁质量和公信力的保障;三是它的独立性,就是仲裁员和仲裁机构要独立公正地处理案件,不受外部干预;四是它的高效性,仲裁一定要快捷高效,一锤定音,这是它的特性;五是它的保密性,除了当事人愿意公开的,仲裁应不公开进行,这是它不同于诉讼的特点之一;六是它的公正性,因为我们完善仲裁制度的最终目的是提高仲裁质量,公正处理案件,提高仲裁公信力,公正是仲裁的最高价值。现在的仲裁发展可能还要考虑仲裁的第七个特性,就是它的市场性。

因为仲裁依据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当事人为什么选择仲裁而不选择诉讼或者调解?为什么选择你这个仲裁机构而不选择其他仲裁机构?为什么选择你这个仲裁员而不选择其他仲裁员?它是有一定市场性的,仲裁机构和仲裁员都会受到市场的选择。当然,我这里讲的仲裁的市场性不是讲仲裁要以营利为目的,追求利益的最大化,我们要反复强调仲裁不是逐利的工具。概而言之,仲裁的特性包括契约性、专业性、独立性、高效性、保密性、公正性、市场性,是我们今后在《仲裁法》的修订过程中要坚持的。

    当然,在仲裁今后的发展方向上,我曾经提到过的“五个化”也很重要,就是要坚持人本化、注重现代化、追求国际化、跟踪信息化和遵循法治化。

    总而言之,我希望今天参加研讨会的各位要对《仲裁法》的修订,对我国仲裁制度的完善有一种责任感和使命感,在扎实研究的基础上,在深入比较的基础上,又能够从中国的实际出发,实事求是地来解决我国仲裁发展所面临的问题。所以讲一千道一万,最核心还是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放包容,坚持这样一个思想路线、思想方法我们就能够把《仲裁法》修订好。

    再一次感谢大家的参与,让我们为今天大家共同的努力,为我们会议的成功鼓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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