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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检修订刑事诉讼规则 完善不批准逮捕后监督撤案等规定
发表时间:2019-12-30

      最高检今天发布修订后的《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以下简称《规则》)。修订后的《规则》加强人权司法保障、明确检察环节办案程序、落实司法改革和检察改革要求,更好地服务刑事司法实践。

  党的十八大以来,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司法体制改革、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以及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改革、检察机关内设机构改革等对2012年《规则》的适用带来重大影响。为此,最高检启动修订工作,并于今天正式公布。

  在30日最高检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最高检副检察长童建明介绍,修订后的《规则》共17章684条,相比2012年《规则》减少了24条。减少的条文主要是由于刑事诉讼法对检察机关的侦查职权作出调整,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侦查案件范围限缩,对侦查部分条文作了适当精简。对2012年《规则》中关于刑事司法协助的内容已经在国际刑事司法协助法中有明确规定的,作了删减。此外,对一些互相关联的条文作了整合。

  实行非法证据排除,防刑讯逼供和冤错案件

  刑事诉讼法是当事人的权利保障法。修改后的《规则》切实体现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和其他权利,努力使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针对实践中发生的非法取证行为,严格实行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切实防止刑讯逼供和冤错案件。明确了非法证据的范围;完善重大案件侦査终结前讯问合法性核査制度;规定人民检察院发现侦查人员以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证据的,应当依法排除相关证据并提出纠正意见。

  完善不批准逮捕后监督撤案规定

  为切实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规则》完善不批准逮捕后监督撤案的规定。

  《规则》明确人民检察院对于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在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的同时,应当要求侦查机关撤销案件或者对有关人员终止侦查。

  此外,为防止办案拖延,严格限制延长侦查羁押期限,督促侦查机关积极开展侦查活动。

  明确侦查机关在对犯罪嫌疑人执行逮捕后未有效开展侦查工作或者侦查取证工作没有实质进展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的决定。

  完善检察环节缺席审判诉讼程序

  为强化境外追逃的法律手段,《规则》规定了缺席审判程序。

  《规则》明确了对缺席审判案件提起公诉的人民检察院的级别、人民检察院提交被告人已出境证据的义务和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的程序等,为与监察机关、公安机关、人民法院的办案程序衔接设定了“接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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